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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磊律师解读“企业在劳动维权中的常见问题和处理方法

发布日期:2012-02-29    作者:110网律师
近年来由于经济的发展,企业用工人数的逐年增加和《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劳动纠纷的数量呈现上升趋势,尤其是当前经济形势下,不少企业为了度过危机而进行的调岗、降薪、裁员等活动更是增加了劳动纠纷发生的几率。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较《劳动法》等有所加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开始觉醒,因而企业在平时对劳动者的管理过程中和对劳动纠纷的处理过程中若不注意技巧,就会常常处于不利的地位。本文选取了多数企业常常遇到的问题,并从不同方面对如何处理问题作出了回答,有助于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和维护企业在劳动纠纷中的合法权益。 
    问题一: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没有经过公示程序,在劳动仲裁和诉讼中,用人单位有可能因此败诉。
如何处理: 规章制度的内容一定不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企业也应当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已经履行民主程序的相关书面证据。此外,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在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时选择易于举证的公示或告知方式,并保留已公示或告知的书面证据。
企业的规章制度只有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才可以在劳动仲裁和司法审判程序中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三个条件如有一个缺失,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将不会作为裁判依据。
    问题二:由于员工自身的故意或者用人单位疏忽,导致未订立或迟延订立劳动合同,而企业如果不能证明是员工自身原因的,需承担双倍工资赔偿的法律责任。
如何处理:一部分劳动者在企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不签订劳动合同而欲获取双倍工资赔偿,或其他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要求其签订劳动合同通知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当然万一情况紧急,用人单位发现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立即要求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补签日期提前,可起到亡羊补牢的作用。
    问题三: 如何降低经济补偿金纠纷的发生几率?
如何处理: 尽量采用劳动合同自然到期不再续签,或者采用以职工“辞职”的方式取代用人单位主动辞退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之员工的方式,减少劳资关系的对立及降低经济补偿金纠纷的发生几率。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前员工自动辞职的,企业不需支付辞退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果能取得员工的辞职书,就可不必支付辞退补偿金。按现有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自然到期的,从08年1月1日起,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另外,如果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期限较长的,而用人单位在合同没有到期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问题四:员工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严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进行处罚或给予辞退,什么情况下才能得到仲裁庭或法院的支持?
如何处理: 在辞退的劳动纠纷中,若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或者严重失职的理由辞退员工,一旦纠纷发生,用人单位必须对职工的严重违纪和严重失职行为举证,因此,保全和收集证据至为重要。用人单位所要保全和收集的证据,主要是以下几类:其一是员工所违反的用人单位规章及劳动纪律的具体条款,其二是员工的违纪行为,其三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文书等。通常,可以证明员工违纪行为的证据主要有:(1)违纪员工的“检讨书”、违纪情况说明等等;(2)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3)其他员工及知情者的证人证言证明;(4)有关物证如物品财产损坏之证据;(5)有关摄像监控资料;(6)公司办公会议记录。(7)交通事故认定书、治安处罚决定书等。
司法实践中,有违纪员工签字的书面材料,往往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乐于采纳的最有力的证据。对于经常发生小违纪行为的员工的,应注意平时记录在案。每次违纪时,企业都作出相应的书面处理材料,要求员工签字;为记录方便,也可以采取扣工资的处理方式,在每次的工资单中扣除相应的工资数额,并注明违纪事由,由员工在领取工资时签字确认。
    问题五:商业意外险能够替代工伤保险吗?  如何处理:有些企业除了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还给员工购买一定的商业保险作为补充。但是一定要注意一点,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是必须购买的,即使购买了商业意外险,也不能代替工伤保险。若员工出现意外伤亡,即使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了保险金,企业仍需支付工伤保险金,而不能以保险公司已支付保险金为由拒绝支付,这样一来,本应由社会保险机构来支付的工伤保险金就落到了企业的头上,企业可谓是得不偿失。
 
    问题六:资方如何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工时制度?
如何处理:采用标准工时制、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在安排员工超出8小时之外工作时,若以后又不能安排补休,则要依法支付加班费。建议对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尽可能的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一个加班的问题,所以不需支付加班费,相对来说对企业是更为有利的。而生产线上的员工,则可以实行记件工作制,这样不受工作时间限制,也免除了加班计算的烦恼。而且,实行计件工资后,不用企业安排,员工为了多拿工资,会自己多花时间工作。
只不过需注意的是,企业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必须事先经劳动局批准。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一般也应当支付加班费。
    问题七:企业给员工提供吃住,就可以在最低工资线以下支付吗?
如何处理:《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夜餐费;国家、省规定的保险、福利费用;高温、高空、有毒有害、井下以及特别繁重等特殊工种岗位津贴。《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根据《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409号)规定: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包括在最低工资范围内。企业可以设计详细的工资单,将基本工资的各栏列明,其总额不得低于市最低工资线,再增加扣除项目,列明伙食费和住宿费,最后合计数可低于最低工资线。
但这里面有一点要注意,从员工工资单里面扣除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数额不能过分偏离员工实际消费水平,不然员工可以投诉,劳动行政部门也可依职权检查。
    以上选取的都是企业中较常出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以给企业在日常对劳动者的管理中和在劳动仲裁和诉讼中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我们也要善意地提醒一下,这些方法和技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企业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但是对企业来说并不一定就能取得最大的效益和社会效果。企业要做的不仅仅是在劳动诉讼中如何有效的维权,而是应该把更大的精力放在如何更人性化的管理员工、关爱员工、减少员工和企业的对立,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为企业创造更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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