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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网转载大众网就iPad商标对冯克法律师专访

发布日期:2012-03-03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全面解析iPad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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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全面解析iPad商标案
大众网  2012-02-22 14:03:09   
 
 
iPad商标权一审判决后,经深圳唯冠举报,多地工商部门纷纷责令iPad产品下架,令广大苹果迷纠结不已。 iPad商标案因何发生?将如何发展?会带给我们什么启示?本网记者独家专访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业务部主任冯克法律师。

  iPad商标纠纷案发生经过

  iPad商标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苹果公司的商标战略和国内商标权人深圳唯冠的利益之争。

  苹果公司开发iPad后,于2006年策划进入欧洲市场,但当时台湾唯冠拥有欧盟的iPad商标,苹果公司为扫除进入欧盟的障碍,曾以闲置不用为由申请撤销台湾唯冠的iPad商标,在英国败诉后,苹果公司开始设法收购台湾唯冠的iPad商标。


  金融危机发生后,唯冠公司因最大客户美国宝丽来公司破产损失惨重,出现了债务危机,流动负债净额28.7亿元,38亿元贷款逾期未还,使苹果公司低价收购唯冠的iPad商标有了机会。苹果公司在英国注册了IP公司,于2008年9月开始与唯冠接触,处于困境的台湾唯冠最终于2009年12月23日由法务处长麦世宏与IP公司签署了转让协议,以35000英镑将唯冠国际的10个商标转让给英国IP公司,其中包括引起纠纷的中国内地的两个商标,该两商标由深圳唯冠于2000年1月10日、9月19日分别申请注册,使用商品包括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显示器(电子)、光通讯设备等。

  由于协议签订后苹果公司认识到台湾唯冠无权转让深圳唯冠在大陆注册的商标,曾经多次就该两商标进行协商,但因为随着苹果产品的日益走俏,深圳唯冠的价码也一路攀升,最终未能达成协议。

  2010年4月7日,苹果公司以10英镑的对价受让英国IP公司从台湾唯冠购买的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10个商标后,于4月和5月先后在深圳和香港将台湾唯冠、唯冠国际和深圳唯冠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定“iPad”商标权归其所有,并索赔商标权属调查费、律师费所受损失数百万元。

  iPad商标纠纷案介绍

  苹果公司和IP公司起诉后,深圳中院先后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

  苹果公司认为该案应该适用香港特区法律,深圳唯冠通过书面授权唯冠国际在台湾的子公司,即唯冠电子签署商标转让协议,属于隐名代理行为,应该判定深圳唯冠所有的iPad商标已经转让给苹果公司。

  深圳唯冠认为,iPad在中国内地的商标权属于唯冠深圳所有,唯冠台北公司无权将其出售。台湾唯冠不能构成对深圳唯冠的“表见代理”,请求驳回苹果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方要商业获取他人的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而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之一的IP公司与台湾唯冠签订,且与深圳唯冠之间的表见代理亦不成立。因此判决驳回苹果公司和IP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万元由原告承担。

  苹果公司和IP公司已与2012年1月5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将于2012年2月29日开庭。

  苹果公司在深圳中院起诉同时,在香港法院提起了同样诉讼。香港法院认为“所有被告的行为显示出,他们曾带着共同的意图联合起来违反协议条款,从而损害了苹果和IP Application的利益。唯冠控股、唯冠电子和唯冠深圳都明显处在(唯冠CEO杨荣山)的控制下,它们拒绝此前任何措施来确保协议规定被遵循,从而将(iPad的)中国商标正确地转让给苹果。它们反而尝试利用这一状况作为唯冠集团的商业机会,寻求从苹果那里获得1000万美元”,判决被告违约。

  如何评判内地法院和香港法院的不同判决

  香港和内地虽属一国,但司法权各自独立,不仅适用的法律不同,而且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所以对同一事实作出不同的判决非常正常。应该说深圳中院对该案的判决是十分慎重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对与IP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的台湾唯冠法务部处长麦世洪出具的授权书上,该授权书既有唯冠CEO杨荣山签字,也有台湾唯冠盖章,从授权书本身看,应该说只能视为台湾唯冠对麦世洪的授权,而不能视为杨荣山的个人授权,因为杨荣山虽然是公司老板,但也只是一个股东,他代表企业从事的经营行为,应该由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台湾唯冠、唯冠深圳和唯冠控股虽然同为杨荣山所控制,但三家都是企业法人,系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混同。从授权书看,iPad商标的转让人是十分明晰的,不能认定为台湾唯冠既转让自己所有的8个商标,又构成对唯冠深圳的表见代理,代表深圳唯冠转让另两个商标。

  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是台湾唯冠转让的10个商标是不是确实发生了商标权的转移。我国商标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一是商标权人有权转让商标,而非商标权人的转让行为无效;二是商标权人签订的转让合同虽然有效,但商标权的转让要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核准公告后商标权才发生转移;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该注册商标。所以即使台湾唯冠可以代表深圳唯冠转让iPad商标,由于只是一种自行转让行为,未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商标局也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该注册商标。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并不表示商标权当然转移。

  所以说,深圳中院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没有问题的。

  深圳唯冠现在采取了哪些应对措施

  苹果公司起诉后,深圳唯冠除了积极应诉,已经采取了更为主动的行动,开始向多地工商行政部门举报,并且在一些地区提起了侵权诉讼。

  2011年4月,深圳唯冠向北京市工商局举报苹果公司使用iPad商标涉嫌侵权。北京西城区工商局于5月在苹果公司北京西单店进行调查,并出具了拟处罚通知书,单店罚款涉及金额2亿多元。因苹果公司要求听证,目前工商部门还未作出最终的处罚决定书。同时,深圳唯冠已经向全国范围内四十余家工商机关进行了举报,各地的苹果公司iPad商品已经纷纷下架,接受工商机关调查和处罚。

  2011年6月起深圳唯冠先后在深圳、惠州、北京、浦东等地起诉苹果iPad商标侵权,惠州中院已经做出一审判决,判定苹果公司及销售商停止侵权,并赔偿深圳唯冠实际支出费用7580元。

  唯冠在无生效判决情况下维权是否适当

  目前有很多人认为,苹果起诉唯冠的官司刚刚作出一审判决,二审还没有开庭,唯冠就开始向工商机关举报进行维权,为时过早。这种说法是处于对商标法认识的不足。商标权的确认以国家商标局的核准公告为准,在国家商标局未撤销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之前,深圳唯冠都是iPad商标合法的权利人,无论苹果公司起诉唯冠的案件结果怎样,深圳唯冠都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选择什么时候进行维权,是深圳唯冠的事情,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iPad商标案可能的发展走向

  苹果公司已经对深圳中院的判决提起上诉,案件最终结果虽尚不可知,但从目前情况看,苹果公司很难赢得这场公司。除了证据本身的问题外,该案还存在两个程序上的问题,一是苹果公司并未直接和唯冠发生关系,IP公司从唯冠公司获得的也只是一种合同权益,所以苹果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唯冠,本身存在障碍;其次是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商标权作为一项知识产权,其权利的取得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我国采取行政核准制,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无权直接判令商标权转让,所以苹果公司要求判定iPad商标归其所有,显然缺少法律依据,就是香港法院也仅判决唯冠违约,而不是判定该商标归苹果公司所有。

  因此,苹果公司起诉深圳唯冠,结果其实早已注定。但苹果公司为什么要打这场公司,又为什么要这样来打这场公司,估计和苹果公司对我国法律的不熟悉有关,但也许是苹果公司的傲慢所致。早在苹果和深圳唯冠谈判的时候,代表苹果公司和唯冠CEO杨荣山谈判的,不过是公司法务部门人员,而没有公司高层参加;起诉唯冠不久的2010年9月17日,苹果公司就在无法院判决和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开始在中国大陆市场高调销售其标有“iPad”商标的平板电脑产品,其傲慢之态可见一斑。

  苹果公司的傲慢可能决定着“iPad”商标纠纷的最终解决选项。诉讼之路也许无法解决苹果与唯冠的商标之争,但估计苹果即使二审败诉还会申请再审,走完所有法律程序,借诉讼为其在华宣传造势;而和解之路似乎将更为艰辛,唯冠需要巨额资金摆脱目前困境,而转让“iPad”商标似乎成为唯一稻草,目前传言提出的转让费在百亿之巨,苹果公司料难接受这样一个讹诈式的数额。关注知识产权的读者可能知道,苹果公司为了整合iPhone商标,曾于2009年7月18日以365万美元收购了汉王公司的iPhone商标,所以不少人认为“iPad”商标转让,将至少不低于这个价格。本人认为可能恰恰相反,能不能和解,关键在于唯冠能不能头脑清醒,目前已有唯冠公司代理人放话称,将根据苹果公司在华销售的侵权利润向苹果公司提出索赔,这种说法显然不过一种舆论造势,并不符合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侵权赔偿以填平权利人损失为原则,由于近几年权利人没有或者很少将“iPad”商标用以商业经营,实际上商标已处于未使用状态,法院能不能判决赔偿都不一定,更不用说天价赔偿,唯冠公司借“iPad”商标转让或索赔摆脱困境根本不切实际。而如果“iPad”不能转让给苹果公司,鉴于目前苹果公司平板电脑产品一骑绝尘且已经囊括其他国家的“iPad”商标,该商标在中国境内实际已没有太大价值。

  除了和解和诉讼,苹果公司其实还有其他路可走。从行政管理层面,如果公司连续三年不使用“iPad”商标,可以申请国家商标局予以撤销,撤销后的“iPad”商标虽然为未注册商标,原则上任何人都可以使用或申请注册,但实际将只能为苹果公司所用,因为以苹果公司“iPad”商标产品的知名度,该商标在中国已经成为苹果公司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具有了禁止其他人使用或注册的效力。

  如果申请撤销不成功,苹果公司还可以更换苹果公司在中国的产品商标,虽然这是不得以而为之的下策,但对苹果公司并不会造成太大损失,而对唯冠来说,将是竹篮打水。

  案件带来什么样的启示

  “iPad”商标案无论最终结果怎样,都将给我们带来很多启示,尤其对企业界和法律服务界。

  首先,我们要重视商标。虽然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已经实施近四年,但知识产权还没有引起我国企业的高度重视,很多企业还没有真正把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最重要财富和最优势竞争力看待。唯冠老板杨荣山在2010年9月份同意35000英镑转让10个“iPad”商标,说明当时公司根本没有将“iPad”商标视为重要资产。而反观苹果公司,其在整合“iPhone”和“iPad”商标时,或者重金收购,或者虚设小公司购买,步步为营,十分重视整合商标体系,有严密的商标战略。我国也有不少重视商标的经典案例,如最大的民营企业联想公司在2003年4月28日将英文标识Legend改为Lenovo时,Legend商标已价值200亿元,但由于Legend已被国外注册,产品无法进入海外,联想公司果断弃之不用,改为Lenovo!如果没有这次商标的更改,联想不可能有今天的发展。

  其次,我们要客观地认识商标。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识,本身并无科技含量,商标的价值体现在消费者对它所标识的商品的认可程度。如果没有市场认可的商品,无论商标设计的多么好,都不可能创造更多价值。本案中,苹果公司的平板电脑广受消费者喜爱,所以他使用的“iPad”商标知名度非常高,如果苹果公司换用其他商标,同样会受消费者喜爱,消费者接受的不是“iPad”标识本身,而是标示下的产品。唯冠公司尤其应当明白这个道理,不能认为苹果公司赚了多少钱,这些钱就是“iPad”商标的功劳,所以就应当赔偿多少。如果不是这场官司,我们很少有人知道“iPad”商标是唯冠公司的,说明唯冠公司对“iPad”商标价值的贡献,是极为有限的。

  再次,无论大小企业,遇到知识产权问题时,都需要聘请专业人员认真对待。如果当年IP公司和台湾唯冠签订转让合同时,苹果公司对“iPad”商标进行了认真调查,就不会只与台湾唯冠签订合同,而是一定会要深圳唯冠也盖章确认;如果通晓我国商标法规定,就不会到现在也没有办理商标局核准手续,使得转让事实至今无法得到法律认可,这都是苹果公司的教训。对唯冠公司而言,如果切实重视知识产权,就会对IP公司进行深入调查,查明其底细,不可能以35000英镑近乎白送的价格将自己经营了几年的商标拱手相让给一家国际大公司。

  最后,我国企业要树立质量立本的宗旨,努力进行科技创新。对企业而言,只有大力进行科技创新,申请大量的发明专利,取得技术上的垄断优势,才可能生产出受市场追捧的好产品;有了产品优势,才可能通过制定和实施商标战略取得竞争优势,苹果公司在这方面为我们做出了很好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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