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一方对另一方的侵权责任不因夫妻关系存在而免除 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74(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3-08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某某诉孙某某、吕某某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
关键词:
夫妻关系 婚内侵权 赔偿
[裁判要点]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侵权行为,应对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不能因混新关系存在而免除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婚姻家庭卷》,李杰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
相关法律问题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刚谈离婚一方拿走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构成盗窃罪? 0个回答0
-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父母的房产进行装修,没有特别约定的, 2个回答10
- 《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如何处分的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 2个回答0
- 在仲裁中被申请人一方不承认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否付法律 5个回答10
- 在仲裁中被申请人一方不承认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否付法律 4个回答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女方在哺乳期男方无权请求解除无效婚姻关系 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65(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 双方离婚时彩礼返还的条件与数额确定 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71(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 恋爱期间购置房产的权属确定 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70(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者订立的分手协议无效 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69(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 未成年人在非法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 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68(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 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 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67(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 夫妻一方单方将共有财产赠与同居第三人的效力 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77(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 婚姻一方处分家庭共同财产的合同效力 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76(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 婚姻一方处分共有财产效力认定 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75(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 妻子单方终止妊娠无需经丈夫同意 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73(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专委会动态】第九届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日前召开
- 在共享单车上张贴淫秽、低俗广告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 遗嘱见证要符合时空一致性要求
- 拖欠工资可以扣车吗
- 发生交通事故,这些要知道
- 两个供货主体向同一项目供货,一个经办人,其中一个供货主体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适用于
- 离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正在等待排开庭的仲裁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未经工伤认定的用工主体责任不属于法
- 离婚协议未约定抚养费一案的答辩状
- 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常见问题归纳
- 如何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 年休假如何享受?哪些情况不享受年休假?
- 诉前、诉中财产保全和执行阶段的财产保全的区别
-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 未成年涉嫌帮信罪有案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