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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一方对另一方的侵权责任不因夫妻关系存在而免除 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74(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3-08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婚姻一方对另一方的侵权责任不因夫妻关系存在而免除 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74(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冯某某诉孙某某、吕某某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
关键词:
 夫妻关系  婚内侵权  赔偿
 [裁判要点]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侵权行为,应对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不能因混新关系存在而免除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婚姻家庭卷》,李杰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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