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六年未育应否准予离婚
发布日期:2012-03-11 作者:徐涛律师
原告蒋某诉称:我与韩某婚前体检时即发现其患有子宫肌瘤,影响生育,我当时考虑到家里已为结婚准备妥当,客人也请好了,如果突然不结婚会丢面子,基于为种想法,我就勉强与韩某结了婚。婚后我也带韩某四处求医,花了不少钱,但无任何效果,思前瞻后,我决定起诉与韩某离婚。
被告韩某辩称:结婚是我们自愿的,蒋某明知我患有子宫肌瘤可能影响生育,但是他接受了这一事实并与我登记结婚。2004年7月,蒋某曾去北京某医院检查过,分析表明其精子明显低于正常值,所以不能生育的责任不完全在于我,蒋某要求与我离婚不符合婚姻法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情形,请求法院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
海安县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都有生育的权利。但不是每个人都有生育的能力,当生育方面存在问题时,夫妻双方应冷静对待,积极想办法治疗疾病,通过离婚的方式来解决生育问题是不可取的。本案中蒋某与韩某婚前相处1年多,彼此间较为了解,在得知韩某有子宫肌瘤可能影响生育的情况下双方登记结婚,可见婚前基础较好。婚后为治疗韩某的疾病,双方四处求医,尽了很大的努力。2004年7月,蒋某在北京某医院检查出生育方面也存在问题时,夫妻间应该相互鼓励、相互支持,齐心协心解决矛盾。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法院最后认定蒋某与韩某虽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蒋某要求与被告韩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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