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原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如何执行?
发布日期:2012-03-11 作者:徐涛律师
评析意见
该案所涉及的是该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离婚后一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能否对另一方的财产收入予以执行。
(一)该案中要求张某承担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是合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本案中被执行人马某与张某虽已离婚,但上述债务是发生在其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且马某当时经营赚的钱主要用于了家庭生活中,在张某无证据证明该债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况下,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该案对张某的收入予以执行是合法的。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规定,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本案中,在认定了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上,张某和被执行人马某就均有义务偿还该债务。故在被执行人马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可追加张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以便可执行张某的财产。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该条文明确规定,可以通过扣留或者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的方法,使得案件顺利执行。这里的“收入”主要是指金钱收入,该案张某的工资收入就属此类收入。在这种情况下,用提取张某的工资收入偿还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中,对被执行人马某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在被执行人马某不能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时,追加张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用其的工资收入来偿还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能使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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