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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优先购买权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2-03-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我与宋某等六人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三个月前,宋某因故要转让股权,为规避我们的优先购买权,宋某和其朋友在“同等条件下”做起了文章,即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高价转让,并对我们进行公开;一份是实价转让,对我们进行了隐瞒。从而迫使我们放弃了优先购买权,直到近日我们才得知事宜真相。请问,该转让是否有效?

  答:这里涉及到一个阴阳合同,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是指股权转让时,出让方与受让方同时签订两份合同,除了价格条款存在差异外,两份合同的内容完全一致。此类合同出让方和受让方人为地抬高了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属于恶意串通,即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某种行为将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共同实施该行为,其他股东是根据“阳合同”价格标准作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弃权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股权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欺诈行为而作出,已经侵害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你们可以诉请法院确认“阳合同”无效,并按照“阴合同”的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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