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律师成功代理交通事故案件农村户口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九级伤残获赔91781.
发布日期:2012-03-16 作者:郑鹏律师
委托人:罗某某
代理律师:郑鹏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介绍】
2011年6月18日23时50分许,郑某驾驶的鄂EA****号轿车在环城东路学院街路口将罗某撞伤。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罗某交通事故致伤构成一个伤残IX级,一个伤残X级。交警认定郑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郑某驾驶的车辆于2009年3月23日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罗某治疗结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因罗某户口性质为农村户口,但是罗某在宜昌市区工作生活,罗某要求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保险公司不同意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罗某各项损失合计5万元。双方协商未果,遂委托本律师代理起诉。
【律师办案过程】
本案涉及到的关键问题是罗某的伤残赔偿金能否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罗某户口性质属于农村户口,按照以上解释应当根据农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赔偿金,根据2011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如果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为25660.80元。但是根据司法实践,农村人口在城市长期生活居住,收入来源来源于城镇的,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罗某可以获赔伤残赔偿金为70655.20元。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搜集当事人在宜昌市区工作生活的证据材料,如租房合同,租金收据,工作单位证明等。证据材料准备完整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判】
经法院开庭审理,认定罗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自2010年起,一直在宜昌市区生活居住,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遂作出以下判决:
一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罗某医疗费18057.19元、误工费12866.67元、护理费107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60元、交通费12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伤残赔偿金70655.20元等合计117579.06元。其中,转付郑某垫付费用25797.19元,还应赔付原告罗某91781.87元。
二 被告郑某赔偿原告鉴定费700元。
附: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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