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申请伤残鉴定的法定期限
发布日期:2012-03-17 作者:阎庆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相关法律问题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否是在出院后15天申请? 5个回答0
- 交通事故案件判决已生效,如何执行?想委托山东律师来申请强制执行并 2个回答0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否必须到处理此次事故的交警那里提出申请 3个回答0
- 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问题 2个回答15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