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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一级伤残的工伤和人身伤害双重赔偿成功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2-03-17    作者:陈剑峰律师
一起一级伤残的工伤和人身伤害双重赔偿成功典型案例
原创作者:北京市工伤赔偿纠纷著名律师陈剑峰律师  
    一、案情简介:
        刘某,男,1982年出生,系北京A金属门有限公司的售后服务兼项目负责人。2009年12月21日B建设集团(廊坊)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在承包C汽车零部件(廊坊)有限公司空压机房改造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购买了A公司的一樘钢质门并要求安装,A公司安排经理金某和刘某到C公司厂区进行安装,B公司的职工阎某带领金某和刘某勘察施工现场,并称这个厂区是喷漆车间,金、刘二人认为可能有危险,不能安装,但是阎某称“没事可以安装”并给刘某提供了安装工具。故刘某便开始工作。在安装金属门的烧焊过程中,火星掉到一个装有易燃液体的铁柜里,顿时引起大火。刘某大面积烧伤,被连夜送到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就某烧伤面积达85%,其中深三度达80%,深二度为5%。A公司于2010年1月29日为刘某提出认定工伤,2010年3月1日刘某被认定为工伤,2011年1月17日伤残鉴定为一级。护理等级为完全护理依赖。事故发生后因A金属门有限公司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起就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所以公司为其垫付了70万元的医疗费。其中2009年12月份B、C两公司各垫付了5万元。
二、刘某与A、B、C三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9年12月刘某向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A、B、C三家公司连带赔付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33118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和刘某发现安装现场是稀料车间,并告知被告B公司安装可能存在危险的情况下,阎某仍强令冒险作业,提供内装易燃物质的铁柜作为登高工具,导致火星引燃易燃物质烧伤原告,被告B公司明知提供装有易燃物品的工具在电焊有火花的情况下容易起火,但为了尽快安装,自信可以避免,放任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应承担侵权过错责任。被告C公司在厂区内将工程承包给被告B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施工手续,施工现场为喷漆车间,没有明确禁火标志,危险操作前没有清理易燃物品,C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B、C两公司应承担80%的责任,A公司因与原告刘某存在劳动关系,故刘某在工伤损害赔偿中另行起诉。判决B、C两公司共赔偿刘某48万元,其中包括2009年12月份B、C两公司给予A公司并说明通过A公司交给刘某的11万元。
原被告双方对判决结果均表示满意,未提起上诉。
三、刘某与A公司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1年4月刘某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裁定被申请人A公司支付工伤医疗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待遇等共计401万元
仲裁庭经过调查认为:刘某被鉴定为工伤一级,A公司应支付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其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故A公司应按刘某受伤时本市2009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支付其24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刘某住院期间其家属进行陪护,刘某要求A公司按2000元/月为标准支付陪护费,本委不持有异议,而A公司在其住院期间以支付了4个月7200元的护工费事实存在,故刘某要求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13个月的护理费的请求,合理部分,本委予以支持。2011年2月起A公司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月支付刘某护理费。根据双方均认可的住院单据显示,截至2011年4月30日刘某累计住院505天,A公司应按50元/天*70%的标准支付刘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而刘某要求的按30元/天的标准支付494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低于上述法定标准及天数,本委不持异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刘某在规定的期间届满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故A公司应按其工资标准支付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而此期间A公司已支付了刘某50600元的生活费,故刘某要求A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停工留薪期满后,A公司应按2010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90%按月支付刘某伤残津贴。因刘某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均由A公司支付,其要求A公司支付98.1万的医疗费请求,无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刘某提出的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因无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故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一、A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某2009年12月21日至2011年1月28日期间住院护理费18800元,自2011年2月起按月支付刘某定残后护理费2100.63元。(每月领取金额随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待遇调整而调整)。二、A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某2009年12月21日至2011年4月30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14820元。三、A公司自2011年2月起按月支付刘某伤残津贴2268.68元。(每月领取金额随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待遇调整而调整)。四、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132.8元。五、驳回刘某其他的申请请求。
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A公司对裁决均有异议,并且都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现案件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刘某提起诉讼的理由主要是11万元要求A公司返还的问题,因为廊坊法院判决11万元不是作为医疗费,而是赔偿。而A公司却将11万元作为医疗费,于法无据。
四、A公司为刘某补缴社会保险,使刘某可以从社会保险基金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2011年11月A公司为刘某补缴了自2007年5月至2009年12月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从而使刘某自受伤住院起的医药费可以得到社会保险基金的报销,并且可以从社会保险基金领取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刘某后续治疗的费用也可以按照规定予以报销。这大大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也使刘某能够得到更好更及时的救治。
五、本案涉及的四个问题:
1.为什么刘某可以得到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的双重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该规定明确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只要符合上述法定情形,职工所受伤害无论是否由第三人侵权引起,都应当认定为工伤。换言之,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在本案中刘某是因外出为客户安装钢质门的过程中受伤,所以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工伤待遇。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本案中,B公司明知提供装有易燃物品的工具在电焊有火花的情况下容易起火,但为了尽快安装,自信可以避免,放任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应承担侵权过错责任。被告C公司在厂区内将工程承包给被告B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施工手续,施工现场为喷漆车间,没有明确禁火标志,危险操作前没有清理易燃物品,C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 故刘某可以要求B、C两家公司给予人身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同时还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即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受害人)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故在本案中刘某可以得到人身损害与工伤待遇的双重赔付。
2.为什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交社保,受伤后又补缴了社保,并且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实践中确实有很多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其实表面上用人单位节省了一部分的开支,但实际上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而且一旦出现工伤事故,用人单位要承担更大的经济责任,因此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是对劳动者有利,对单位也是很有利的。在本案中如果用人单位不补缴保险,A公司要承担刘某的所有医疗费等工伤待遇。
而且《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因此在本案中虽然A单位在刘某发生工伤事故前没有给他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发生工伤事故后依然可以补缴,从而使得刘某可以从社会保险基金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3.社保基金发放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如何支付的呢?
北京市现在的工伤保险待遇是由社保基金支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但是最新的《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第二十条 规定“ 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法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应通过银行逐步实现社会化发放。对确需通过用人单位代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收到工伤保险待遇资金的3个工作日内,应足额支付给工伤职工”可以看出北京市正在逐步实现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化发放。在我国其他地区如天津、郑州等地已经实现了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化发放。
同时我们认为工伤保险待遇直接发放给个人,既能保障工伤职工能够及时的接受治疗,也能避免单位克扣工伤保险待遇的事情发生。
4.本案有哪些启示?
这是北京陈剑峰律师本人2010年至今代理的一个真实的案件,在工伤类案件中具有普遍的代表性,本案给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启示是: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否则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损失是非常巨大的。2.用人单位在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发生1-4级伤残的,应尽量在伤者受伤后将工伤保险补齐,补缴各项社保,这样可以让伤者从国家享受工伤待遇。解决了伤者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也大大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3.发生工伤后,伤者及其家属应关注除工伤外,是否还涉及第三方赔偿。像本案一样,除了工伤外,还存在人身损害赔偿。在其他案件中,通常工伤还涉及例如交通事故赔偿等第三方赔偿,关注第三方赔偿,有利于伤者赔偿利益的最大化。
   备注一:本案于2012年3月9日上午10点10分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直播播出,案件文字内容整理和编辑主要是助理杨璇律师所做,陈剑峰律师做了指导和修改,在此表示感谢。由于时间仓促,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望网友们见谅!
       备注二:中国工伤赔偿著名律师——北京陈剑峰律师简介:
                     党员,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15年,现为北京市腾铭律师事务所(系迪扬所更名)资深律师,专业工伤赔偿纠纷律师,中国著名工伤赔偿法律事务处理专家,尤为擅长工伤赔偿纠纷法律事务。曾分别获得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北京市首批法律援助十佳优秀律师、首都奉献奥运好市民等荣誉称号。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 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陈剑峰律师在首都北京从事律师10多年来,接受过《羊城晚报》、《广州新快报》、《上海法治报》、《北京社区报》、《北京劳动午报》、《北京晚报》、《北京法制晚报》、《法制日报》、《环球时报英文版》、《国际金融报》、凤凰新媒体、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中央人 民广播电台、澳大利亚广播公司、北京丰台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中央电视台等国内外知名媒体的采访、专访、文章刊登或成功案例报道。
                      社会兼职: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劳动政策法规库专家组成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法治中国》、《都市法宝》、《华夏之声》节目重要嘉宾。
       工伤赔偿主要成功案例:从业十余年来,成功办理不少工伤赔偿案件,在此仅举七例典型成功工伤案例:
          1、2001年办理一起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一位年仅26岁的英俊小伙子,因左胳膊在去山东烟台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后被截断造成四级伤残,单位拒赔的工伤赔偿 的劳动争议案,踏实、认真负责和稳健的工作,终使该外地打工者满意获赔,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共计一百余万元。该案的成功代理引起 《北京法制报》、《北京劳动午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多家媒体的争相报道和采访。2011年6月27日,《上海法治报》在《律师讲述》栏目以题为《驾车 出事被截肢认定工伤 公司注销逃责任 艰难索赔》整版刊登了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对本案的精彩回顾。
          2、2003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37岁的煤矿工人王先生因煤矿坍塌事故造成腰部瘫痪,被评为伤残四级。单位拒绝赔偿他。后经人介绍慕名找到本律师,经过劳动仲裁,使得该工人获得十分满意的赔偿,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也有将近百万元之巨。
          3、2006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工人工伤死亡纠纷案,因单位拒绝赔偿便慕名找到本律师代理,经过耐心细致的与单位沟通协调,最终获赔40余万元,遇难家属十分满意。
          4、2009年,一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来京务工的彭先生,在建筑工地打工不慎摔伤致右股骨颈骨折。因单位不予赔偿遂慕名找本律师代理。经过6个月的曲折 取证工作和艰难的法律程序,为彭先生认定了工伤、鉴定伤残等级为8级。通过劳动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单位赔偿9万元。达成协议后,彭先生的女儿欣喜之余 从老家武汉电话告诉本律师,9万元拿到了。
       5、2010年,河南省29岁的崔先生来京务工,因工搬运玻璃过程中被砸伤,致脖子以下全身瘫痪,单位只同意赔偿除医疗费之外35万元左右,单位想私了。 崔先生觉得赔偿额太低,没有同意,遂慕名找陈剑峰大律师代理。找本律师代理前,崔先生所在单位没有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陈剑峰律师和单位沟通谈判,单位为其补缴了社保。接着在2011年顺利办理了工伤认定,伤残鉴定为一级,完全护理依赖等级。并且在2012年年初享受了国家工伤伤残等级各项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寿命,崔先生赔偿额累计可达到200万元以上。
       6、2009年12 月,河北省刘先生在京务工。单位派其到河北省廊坊市一家单位安装金属门,因不慎被严重烧伤,面积达85%,一级伤残等级、完全护理依赖。本案涉及双重赔 偿,经陈剑峰大律师代理,双重赔偿获得圆满成功。本案经过2010年年底、2011年一整年和2012年初,大概将近1年半的时间,艰苦的努力、非常曲折的诉讼以及补缴社保等过程,终于得到满意的结果:判决廊坊公司赔偿刘先生人身伤害款47万元;另刘先生将享受到国家按月伤残津贴、护理费等工伤伤残待遇, 如计算到正常死亡寿命,刘先生工伤赔偿额累计也可达到200万元以上。该案于2011年5月在北京《劳动午报》等媒体上刊登。本成功案例于2012年3月9日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华夏之声创赢人生节目直播播出。
          7、除了成功地办理了大量的代理劳动者索赔的工伤案件外,北京市陈剑峰律师还为不少用人单位或公司企业成功处理过工伤事故。在此仅举一例2010年(前 年)办理的工伤死亡案例:2010年年初,杭州一家建筑公司在北京承包了一建筑工程项目,一名工人修车时被自己的车辆碾死,为此家属索赔80余万元。由于死者才21 岁,未婚无子女,父母亲均未满55岁,按照北京的规定只能赔偿20余万元。由于死者家属要价太高,公司就慕名聘请本律师出面和家属进行谈判协商。经过一天 半的3次艰苦谈判,最终将赔偿额定格在46万元,一次性付清。这样死者家属也比较满意,公司也能接受。代理公司和家属谈判,本律师并没有死板地、严格地按 照法律的死规定办,而是考虑到死者是个独生子、农村的父母亲将来的赡养问题等综合考虑,决定赔偿46万元,双方均可接受,迅速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北京陈剑峰大律师公开发表的工伤赔偿原创个人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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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2010年度江苏省苏州市8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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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2010年度河北省廊坊市工伤伤残9级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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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天津市2010年度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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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2010年度广东省中山市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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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010年度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
53、2010年度江苏省苏州市6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54、2010年度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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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010年甘肃省嘉峪关市9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60、北京市2010年国家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61、2010年河北省唐山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
62、2010年辽宁省大连市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63、2010年河北省廊坊市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
64、2010年河北省承德市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65、2010年河北省秦皇岛市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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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一只眼睛摘除是几级工伤伤残等级?
71、2010年度北京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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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010年度河南省平顶山市工伤伤残8级的赔偿标准?
74、2010年度四川省达州市工伤伤残9级的赔偿标准?
75、2010年度吉林省长春市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76、2010年度新疆乌鲁木齐市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77、2010年度北京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10级的赔偿标准?
78、工伤后单位在拖延时间,我应该怎么办才好?
79、2010年度北京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6级的赔偿标准?
80、脾切除是几级工伤伤残等级?
81、2011年度江西省南昌市6级工伤伤残等级的赔偿标准?
82、 我办理的五起重大工伤赔偿纠纷成功案例
83、2011年度浙江省台州市6级工伤伤残等级的赔偿标准?
84、2010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85、2011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86、2011年度新疆阿克苏市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87、关于工伤伤残等级残情晋级原则的答复
88、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89、2011年度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
90、2011年度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
91、2011年度天津市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
92、上海市2011年度工伤赔偿标准?
93、2011年度上海市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
94、2011年度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
95、2011年度重庆市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
96、2011年度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
97、2011年度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98、2011年度北京市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
99、北京市2011年度国家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
100、北京市2011年度国家工伤伤残鉴定5级的赔偿标准?
101、请问我社保局可否认定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为工伤?
102、2009年的工伤7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何计算?
103、2011年度北京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
104、2011年度北京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6级的赔偿标准?
105、工伤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十大区别?
106、北京市2011年度国家工伤伤残鉴定10级的赔偿标准?
107、安徽省淮南市2011年度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
108、2009年的工伤7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何计算?
109、受害人近亲属是否可以作为工伤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
110、劳动者打赢工伤赔偿官司十大秘诀
111、2011年河北省衡水市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112、云南省玉溪市2011年度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113、浙江省湖州市2011年度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114、贵州省毕节市2011年度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
115、2011年度天津市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116、2011年度河北省邯郸市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
117、2011年度天津市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18、云南省文山州2011年度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119、北京市2011年度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120、2011年度天津市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
121、工伤的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不同导致待遇降低了怎么办?
122、2011年度四川省成都市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123、2011年度湖北省武汉市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
124、我办理的七起重大工伤赔偿纠纷成功案例
125、2011年度四川省绵阳市工伤伤残9级的赔偿标准?
126、2011年度天津市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
127、2012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28、2011年度青海省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
129、2011年度湖南省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
130、2011年度山西省工伤伤残鉴定5级的赔偿标准?
131、2011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伤残8级的赔偿标准?
132、2012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33、2011年度甘肃省兰州市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134、2011年度甘肃省武威市工伤伤残8级的赔偿标准?
135、2011年度甘肃省金昌市工伤伤残6级的赔偿标准?
136、2011年度甘肃省白银市工伤伤残5级的赔偿标准?
137、2011年度浙江省9级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138、一起一级伤残的工伤和人身伤害双重赔偿成功典型案例
北京陈剑峰律师以上工伤赔偿个人原创著作在百度、谷歌、搜狗等各搜索引擎可搜到。
       陈剑峰律师合作出版发行的著作:
       2008年参与编写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劳动合同法重点解读及实务应对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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