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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的“多买”与“少买”

发布日期:2012-03-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有不少人在投保时存在一种理解误区,认为“保险越多越好,保险金额越高越好”。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有的险种可多买,而有的险种多买了也不多赔,反而浪费钱财。那么哪些险种能多买,而哪些险种又只能按限额购买呢?

  比如,重复保险、超额保险、多买医疗费用保险、给孩子买过高的人寿保险等投保行为,都是浪费钱和做无用功,因此此类险种不能多买。而津贴型保险和重大疾病险则可以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拿到较多的保险金,则可以多买。下面我们详细地为大家分析一下。

  哪些险种不能重复购买?

  1、银窝赔不成金窝——重复买家财险可能无效

  对重复保险比较通俗的理解就是,一个人(或同一家庭成员)把家庭财产(包括房屋、汽车、电器等)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我国虽然没有严格禁止重复保险,但一般对保险赔偿总额有所限制。根据《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中,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按照惯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广州市民程女士是一位经商多年的小老板,多年来生意做的稳稳当当,积攒了一些家产。为防意外,程女士将其总价值10万元的家庭财产分别向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A公司承保金额为8万元,B公司承保金额为12万元。则依据上述规定,当程女士家庭财产发生全损时,两家保险公司赔偿的总额应以10万元为限,其中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一般是A公司赔偿4万元,B公司赔偿6万元。这样下来,程女士实际上为他的重复保险多付了差不多一倍的保费,而得到的赔偿还是原来财产的价值。

  重复保险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关键其实在于保险金额超过了投保财产的总和,如果没有这一点,也就不存在重复投保了。比如程女士的案例中,他的财产总额如果有20万元以上而且发生损失的总金额超过了20万元,那么A、B两家保险公司都应为他的家庭财产损失买单了。

  名词解释:重复投保

  重复投保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风险以及相同保险责任期限与多个保险人分别订立保险合同。在重复投保情形下,当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须向多家保险公司就保险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增添了不必要的麻烦。并且,保险公司赔偿是按照重复保险赔偿分摊原则分摊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通过索赔获得额外收益。这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和逆选择。

  业内提醒

  投保人在重复保险且发生保险事故时,切莫耍小聪明,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情况如实通知各保险公司,否则一旦被查出,将会被认为是恶意重复投保,虽然不能构成保险欺诈,但会被列到保险同业公会的“黑名单”中。

  2、夏利赔不成奥迪——车险不能重复投保

  就像家财险一样,车辆保险也不可重复投保。比如一辆夏利车即使在投保时按奥迪车的购置价来投保,在理赔时也不可能按照保额来赔。

  《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中,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所以,千万不要为同一辆汽车投保多份相同的汽车保险。否则,有一部分保费是白花了,是得不到任何赔偿的。

  3、一张单据只报一次——-医疗费保险也不可多买

  在人寿保险惯例中,报销型的医疗费用保险也会存在重复保险问题,原因在于医疗费用保险作为一种补偿型保险,适用财产险的补偿原则,即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给付保险金,亦即保险金的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

  但通常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如果被保险人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医疗费用保险,出险后,各家保险公司均应在其保险额度内给付保险金。这是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因为拥有多家保险而更热衷于过度治疗,其住院时间愈长,医疗费花费愈多,意味着获利将愈多。这不仅会造成国家医疗资源的极大浪费,也将对各商业保险公司及社保医疗构成巨大的亏损威胁。

  因此,在各家保险公司条款中,均明确要求提供医疗费原始凭证作为获取医疗费赔偿的先决条件,复印件或其他收费凭证均不被受理。

  例如,私营企业主高先生分别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额均为10000元。某日高先生因车祸事故发生医疗费用16800元。高先生住院医疗费用全部自理,手头有总额为16800元的发票,他可以选择先去其中一家保险公司理赔,如果符合全额给付的要求,那么他就能先从中报到10000元保险金,然后等额的发票就被这家保险公司拿走存档了,高先生只能拿剩下的6800元的发票去另一家保险公司理赔。

  业内提醒

  困此,在多家保险公同时投保单一的医疗费用型保险,并无必要;应该把钱用在刀刃上,比如选择搭配其它的津贴型医疗保险或者重大疾病保险,获取最周全的保障。

  4、儿童死亡保额有限制

  虽然生命无价,但有一个群体的死亡保障总额保险界是有限制的,就是少儿。

  由于少儿属于弱势群体,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也就是为了防止父母为获得高额保险金而导致儿童的死亡,所以世界各国对以儿童死亡为给付要件的保险保障额都有所限制。我国保险法规定每一个孩子的最高死亡赔付是5万元(上海、广州、北京和深圳四地为10万元),也就是说家长给孩子买人寿保险时,孩子死亡给付的累加保障额不得超过10万元,超过部分也是无效的,只是徒增保险费支出而已。

  名词解释:超额投保

  超额投保是指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时,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依据损失补偿原则,此种投保方式,被保险人索赔时充其量获得等同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金额,显然白白地多缴保费。

  哪些险种可以多买?

  津贴型保险和重疾险无限额

  津贴型保险,又称补贴型保险或者定额给付型保险,与实际医疗费用无关,理赔时无须提供发票。无论你在治疗中花多少钱,得了什么病,保险公司都会按照合同规定的补贴标准进行赔付。

  比如您买的是100元一天的住院补贴附加保险,那么住院期间就是每天拿100元的补贴;如果在三家保险公司都买了这种保险,那么住院后共可以得到300元的津贴。不论治病花多少钱,也不管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账户中报销了多少费用,当然也不考虑误工损失费严重与否等其它因素。

  除了津贴型保险可以买多份而无限制以外,人寿保险中的重大疾病险也不存在重复保险问题,保险金额是不封顶的,只要你愿意多付保险费,就可以买到更高额度的保险。

  小贴士:重复投保理赔方式

  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重复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会如何进行理赔呢?下面是重复购买费用型医疗保险的理赔方式,仅供参考。

  一、同时拥有社会医疗保险,根据社会保险优先于商业保险的原则,应该由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保险公司对剩余部分医疗费进行理赔。

  二、对于第三者责任,如交通事故、他人伤害等情况,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该由第三者支付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由受害人的医疗费(如交通事故判定书中确定受害人承担30%责任),按照保险条款进行理赔。

  三、对于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的,个人投保时视同为社会保险。对于用人单位团体投保的,可以由保险公司给予理赔。

  四、如在其他保险公司同时投保医疗费用保险时,被保险人应出具在其他公司的保险资料,原则上按照保险金额进行比例分摊,承担保险责任。如在其他公司已经理赔者,申请时需要提供医疗费用的原始发票或复印件(需由保存原始发票的保险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和支付医疗费的数目)。当然也可以在另一家保险公司先行理赔,根据被保险人声明,向其他公司提供相应证明、医疗费用发票或复印件,并且注明理赔金额。即使这家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也照样注明。

  五、如在保险公司其他系列同时投保医疗费用保险时,原则上参照第四条执行。但也可以根据客户需求,在任何一个系列先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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