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时间与协议所载时间不符 房屋买卖协议解除
发布日期:2012-03-17 作者:徐涛律师
房屋买卖协议上载明房屋建于1994年,而房产部门登记的实际建造时间却为1998年。3月25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产权买卖协议,被告返还原告定金1.2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宫某经被告泰州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介绍,向被告程某、朱某夫妇购买位于泰州市海陵区人民路的一处房屋。双方于2007年11月30日签订房屋产权买卖协议书,该协议第一条载明该处房屋的建造时间为1998年。协议签订后,原告宫某将定金1.2万元交给被告。同年12月25日,宫某向泰州市房产管理处查询,得知该处房屋系程某于1998年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其实际建成时间为1994年7月,遂与被告协商撤销协议并退还定金未果。次日,宫某将程某夫妇和泰州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被告在售房时故意隐瞒了重要事实系欺诈行为,请求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协议,并判令被告返还定金。
被告程某夫妇辩称,自己与泰州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所签的居间合同中载明房屋建于1994年,且原告买房已先进行现场验看并审查房屋权属,并未对原告有欺诈行为。购房合同是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1998年来写的,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泰州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辩称,自己作为中介公司为双方买卖房屋提供服务,与双方签订居间合同,并非买卖协议一方当事人,原告起诉被告于法无据。协议所载房屋建造时间书写错误并非关键性事实,不影响房屋土地的使用年限,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作为卖房人及中介公司均应在协议中按真实情况填写房屋的建成时间,因为房屋建造时间系房屋的自然状况,对房屋的实际价值具有一定影响。现房屋实际建造时间与协议所载时间不符,被告无法交付在该地段建成于1998年的房屋,原告又明示不再继续履行协议,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房屋产权买卖协议应予解除。原告认为被告构成欺诈,缺乏事实依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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