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房产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开发商代收费起纷争 购房户起诉返还判驳回

发布日期:2012-03-17    作者:徐涛律师
邓某和肖某认为其购买房屋时房地产开发商收取水、电、气等安装费用的行为违背了“一价清”制度,遂将开发商起诉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要求房产公司返还代为收取的安装费7930.80元,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007年1月1日起,重庆市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该制度规定:取消有关商品住房代收费的规定或表述,将购房者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购房时应交纳的并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代收的水、电、气一户一表安装费,闭路电视安装费,转移登记费,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房地产权证工本费直接并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之中;凡在二00七年一月一日前购售双方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仍按原规定收取代收费;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签订的购房合同,一律停止收取代收费;商品住房代收费并入房价后,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购房者收取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之外的任何费用(除税金和大修基金外),更不得借机乱涨价。2007年1月12日,邓某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住房认购合同书,约定邓某认购该公司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套,总价款为161782元,邓某应向该公司交纳水、电、气安装等费用约5000元,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按实收取,另外还约定双方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生效后,本认购合同书自行作废,由该公司收回。2007年3月16日,邓某、肖某与开发商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二人向该公司购买商品住房一套,总价款169713元。合同签订后,邓某、肖某付清了购房款169713元。2009年12月18日,邓某与肖某将开发商起诉至永川法院,认为开发商代为收取了其水、电、气安装等费用7930.80元,要求予以返还。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认购合同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能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双方签订的认购合同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就应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来约束双方当事人,自此认购合同书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本案中被告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款之外,没有再向原告收取任何费用。从“一价清”制度文件内容来看,“一价清”制度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应代收的水、电、气安装等费用直接并入房屋销售价格,不再另行收取。原告认为“一价清”制度,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不该收取水、电、气安装等费用,属于理解错误,且原告未能提供向被告交纳水、电、气安装等费用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水、电、气安装等费用的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遂作出以上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王骏凯律师
江苏无锡
高飞律师
陕西西安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2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