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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及时订立劳动合同,职工要求离职

发布日期:2012-03-19    作者:徐涛律师
案由 申诉人:周某,女,某国际货运实业公司职工。 被诉人:某国际货运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国际货运实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周某系1995年应届大学毕业生,贸易管理专业,1995年2、3月间经朋友介绍到某国际货运实业公司应聘,经双向选择,周某在毕业前即去该公司边实习边工作,但直到9月份该公司仍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也未为其办理养老和失业保险。为此周某另找了接收单位,要求被诉人退还其报到通知书。被诉人要求周某付赔偿金伍千元,周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诉。 调查过程 经查,某国际货运实业公司系新办企业,从事国际贸易,因缺乏专业人才,于]995年2、3月间接受应届大学毕业生周某去公司边实习边工作。该公司对周某较为重用,几乎每天用小车接送上、下班,并出资选送周某参加外销员资格证书培训班。7月份周某持市文教局出具的报到通知书到该公司正式报到,但直到9月份该公司仍未与周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办理养老和失业保险。因此周某另行选择了单位,要求被诉人退还报到通知书。被诉人因曾为周某出资培训并占用了较多的工作时间,要求周某赔偿培训费及误工费共伍千元。周某认为培训时未签协议,且其要求离开公司是由于遭公司侵权所致,拒绝赔偿。 分析意见 劳动仲裁部门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虽然在7月之前周某边实习边工作,公司付给一定报酬,但因其是在校学生只能是一般劳务关系。7月份周某持报到通知书正式到被诉人公司报到后即与被诉人建立了劳动关系,被诉人在三个多月中一直未与周某订立劳动合同,显然违反了劳动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周某要求离开被诉人,也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部门应予支持。至于被诉人出资培训及需要人才的客观情况,由于公司既未与周某订立劳动合同,又没有与其签订培训协议,因此得不到劳动法 律、法规的保护,只能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调查结果 某国际货运实业公司考虑到周某是应届毕业生的具体情况同意以职工上、下班路远为由退还报到通知书,而不采取签订合同,再由当事人协商解除的办法。周某考虑到公司对其出资培训外销员资格证书,同意对公司作部分经济赔偿。 经验教训 1.用人单位必须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并自觉运用法律、法规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比如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及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2.在对职工出资培训时,应与当事人签订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一旦发生争议时,可按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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