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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三大争议

发布日期:2012-03-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涉及房产分割、“第三者”索要补偿、生育权等婚姻官司中的焦点问题,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

  婚前购房婚后如何处置?

  《意见稿》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不动产,产权为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婚前购不动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产权为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为个人财产,并承担产权债务。

  搜房网最新调查结果显示,有72.7%的被调查者支持“婚前购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认为,《意见稿》将诸多法律盲点明确化,特别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处理、对一方购房性质的认定、对父母出资购房的认定等都提出了具体方法。

  “司法实践中,法官经常遇到离婚房产纠纷,基本都按共同财产判定,这对将房产赠与自己子女的父母十分不公。”北京律师张献说,《意见稿》从产权的角度,直接将婚前房产认定为个人财产,不仅约束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且能有效减少因“利益结婚”上演的“闹剧”。

  然而,广州市民王女士表示:“我的房屋产权在老公名下,房贷由他支付,但日常开销由我承担,还要做家务、看孩子。新法一出台,老公变房东。房子跟我一点儿没关系了,还有谁敢做家庭主妇?”

  “《意见稿》过多适用了财产法原理,按市场经济原则处理夫妻关系欠妥。”法学专家李明舜说,处理夫妻财产关系,应充分考虑婚姻家庭的特殊性,从促进和维持婚姻关系的角度出发。

  “第三者”权益予以保护?

  《意见稿》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对‘第三者’的补偿费用,无论当事人之间已支付还是未支付,法院都不再处理,除非它破坏夫妻间共同财产的处分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李克歆认为,这一条款有助于遏制婚外情。

  “当然,该条款也并未完全剥夺‘第三者’的补偿权。”张献律师分析说,如果一方已向“第三者”支付补偿费,之后又反悔想拿回,法院同样也不支持。

  有人认为这是在鼓励“第三者”。对此,广东律师唐全洲解释说,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是有效合同关系,若反悔,法院当然不支持。

  有网友认为,“第三者”虽给他人家庭带来动荡,但其在婚外性案件中的地位是从属的,也是受害者。当“第三者”消磨了青春、变得无依无靠时,其权益也应得到保障。

  男性无生育权?

  《意见稿》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可能使女方基于丈夫的要求被迫生孩子。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可避免其沦为生育工具。”周孝正教授分析说,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比男方履行了更多义务,而且生育全程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因此应有更大的处置权。

  李克歆博士认为,结婚本身并非就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妻子自主人流是对其身体的合法处分和自由选择。

  然而,2002年,我国第一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提出“公民有生育的权利”,生育权的主体包括男子和女子。

  “因此,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张献律师说,生育权应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经两人共同意愿得以实现。

  法律工作者沈彬直言不讳地指出,《意见稿》给予女方不受制约的堕胎权,否定了男性生育权。这种无限制的权利会使本已肆无忌惮的堕胎现象更为泛滥,也给报复性堕胎、勒索性堕胎、谋杀性堕胎等违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张献律师建议,新法应对男方因女方“婚外恋”“非法同居”等过错而失去生育机会的情况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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