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经济常识 >> 查看资料

什么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设立原因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2-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条例。

  九十年代以来,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后,各国政府普遍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问题给予了极大关注。由于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和金融体制的原因,使得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导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贷款。这种大规模的呆坏帐已不是银行本身所能核销解决的,特别是面临我国经济的市场化和加入WTO的背景,如果任不良贷款不断的累积,金融风险将逐渐孕育,成为经济运行中一个重大隐患。若久拖不决,则有可能危及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定,从而影响我国下一步发展和改革进程。鉴于以上客观情况,一方面为了化解金融风险、最大限度地收回、变现不良贷款,另一方面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并在认真分析国内金融问题和汲取国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并分别于1999年4月和1999年10月成立了四家直属国务院的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分别管理和处置从建 工 农 中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收购的不良贷款。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依法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推动国有银行轻装上阵,促进国有企业扭亏脱困和改制发展,以及实现国有经济的战略重组都具有重要意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南康黄律师
江西赣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