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真的丧失了对儿子的监护权吗——大足法官细审一起申请指定监护人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2-03-25 作者:徐涛律师
今年8月23日,六岁男童陈炎的父亲陈某因意外触电死亡,陈炎的生母王玉文(化名)曾在七年前流浪街头,后与陈某同居。因王玉文说话村民听不懂,加之王玉文说不清的来历,周围群众认为王玉文是痴呆患者或者精神病人。因此,陈炎所在的大足县慈云村村民委员会于8月30日指定陈某的堂兄弟陈A和陈B为陈炎监护人。之后,67岁的刘某找到该村委会,请求撤销对陈氏兄弟的指定。原来陈某在12岁时其亲身父母死亡,一直由刘某抚养成人,刘某系其养母,是男童陈炎养祖母,于是大足县慈云村村民委员会又撤销原指定,重新指定刘某为男童陈炎的监护人。陈氏兄弟不服此指定,遂诉至大足县法院,申请撤销大足县慈云村村民委员会的指定,另行指定其二人为男童陈炎的监护人。 大足县法院受理此案后,因该案是该院有史以来的首例,同时此案适用特别程序,审限只有三十日,且为一审终审,承办法官非常重视。法官开庭听取了申请人陈氏兄弟和被申请人刘某的陈述后,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此案真的就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称的生母王玉文是痴呆患者或者精神病人,已无监护能力?
为使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好的保护,承办法官认为,不能就此简单结案。法院民一庭法官一行四人驱车前往王玉文的住地核查王玉文是否丧失监护能力,通过与王玉文面对面的接触,法官们发现被监护人男童陈炎的生母王玉文,与之交流确有障碍,但其意识较清楚,仅不能清晰表达想法,但可结合肢体语言作一定表述。同时了解到王玉文有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被监护人陈炎自小就由其母照顾,生母王玉文能履行监护职责。现无证据显示王玉文因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重大疾病等原因而丧失监护能力,不能因为王玉文与人交流有困难剥夺其享受天伦之乐和对亲生儿子的监护权。因此,大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监护人男童陈炎有生母为其法定监护人,即无另行指定监护人的必要,判决撤销大足县雍溪镇慈云村村民委员会的指定。驳回申请人请求指定其为监护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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