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律师 深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12-03-26 作者:110网律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问题
- 该行为应该是危险驾驶罪还是危险方法危害公 1个回答15
- 交通肇事者在何种情况下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4个回答0
- 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0个回答0
- 在工地上向自己及自己的车辆泼洒汽油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3个回答0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