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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合同欺诈及预防

发布日期:2012-03-26    作者:徐涛律师
一.合同欺诈概述      合同欺诈行为,一直困扰与破坏我国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与运行,业已成为签订与行合同中急待解决的重要法律问题。特别是近几年来,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活动日益猖獗,合同欺诈案件日益增多,欺诈方式不仅变化多端、花样翻新.而且涉及的行业与地城范围日益广泛,并呈智能化、职业化、团体化和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合同欺诈行为践踏了市场公平交易与诚实信用的法则,扰乱了正常经济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它不但是一股阻碍我国市场经济生活中的破坏力量,而且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健康运行与发展的一大公害,针对日益泛滥的合同欺诈行为、若不及时遏制,势必干扰和阻碍我国改革开放的正常进行.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     如何控制、治理合同欺诈行为,目前已成为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界关心的热点问题。     由于合同欺诈行为比较复杂,它不仅使合同无效或撤销,而且常与合同纠纷,合同诈骗犯罪等法律问题相交织,相混杂在一起。加之法律又无明确规定,界限不清,因此造成人们对此种行为认识上的混乱,并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困难,这也是合同欺诈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搞清什么是合同欺诈,首先有必要了解以下几个问题: (一)合同欺诈的含义与特征     一般而言,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作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合同欺诈应包括民事与刑事意义上的两种欺诈。但由于我国法律目前对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合同欺诈尚无明确界定,以致造成人们对合同欺诈行为认识的混乱,如有人认为合同欺诈指的是具有非罪性质的民事欺诈、也有人将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相等同。事实上.合同欺诈是一个广义的,抽象的概念。具体到实践中,可能是民事欺诈行为,也可能构成刑事欺诈,还可能表现为民事和刑事欺诈的双重性质。这就要根据民事及刑事欺诈的含义及特征针对合同欺诈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为了便于论述及分析,我们将合同欺诈划分为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刑事欺诈两类,下面分别论述两种合同欺诈的含义与特征: 1、合同民事欺诈的含义与特征合同民事诈,是指一方当事入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陷于错误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实现签订合同目的的民事欺诈行为。这种欺诈行为不仅是民事欺诈中最主要的持殊表现形式,而且是民事活动中常见的且数量最多的。因此,除具有一般民事欺诈的特征外,合同民事欺诈还有其自身的特点: (1)欺诈行为是欺诈人在经济合同订立过程(即订立阶段)作出的,其表现为欺骗性或虚假性要约,以诱导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实现签约目的是合同欺诈的最主要的特点,由于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本身是有欺诈性,又是由欺诈行为引起的,所以.对合同民事欺诈,又称为欺诈合同。 (2)欺诈行为的客观表现,是欺诈人对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其有关关键性事实作虚假介绍,或者隐瞒事实真象,其目的是使对方陷于错误,并作出错误的承诺与其订立合同。欺诈行为或手段在客观上确实对订立合同起了作用。其整个过程是:欺诈行为---陷于错误---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签订合同。 (3)欺诈人以欺诈手段诱使对方签订合同,其实质是使所签合同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并通过签约双方履行该欺诈合同,以实现其获得非法利益的目的。由此可见.合同民事欺诈不仅仅是以签订欺诈合同为目的,而且更重要的是通过履行这种表面合法实为虚假的合同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4)欺诈人在为欺诈行为过程中并与被欺诈人订立欺诈合同之时,其本身一般有一定的实际履行的能力,同时也有履行所签订欺诈合同的意思,特别是欺诈人还有积极履行所签欺诈合同的行为,并且是通过其履行欺诈合同一定的义务,从而从被欺诈方得到不法利益,这也是合同欺诈的又一重要特点。 (5)合同民事欺诈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规定,采取欺诈手段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已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无效。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合同所涉及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作下列处理。 第一,返还财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如果标的物已不存在或者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不能返还时,可用赔偿损失的办法抵偿。 第二,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不是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也不是平均分担损失,而是要分清双方当事人责任主次、轻重、分别承担经济损失中与其责任相适应的份额。 第三.收归国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当事人合同项下财产收归国库所有,这是对当事人故意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所采取的一种惩罚手段。双方都是故意的,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 2.合同刑事欺诈的含义与特征     合同刑事欺诈.又称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简称合同诈骗),以与合同民事欺诈相区别。它是指欺诈行为人无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以无偿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合同作为诈骗手段,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而与之签订合同并“自愿”按合同规定或双方间约定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欺诈人占有的诈骗犯罪行为。利用合同诈骗犯罪,是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它在我国已成为一种极为突出的重要犯罪形式,利用合同诈骗犯罪不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更重要的是使社会经济秩序遭到破坏,因此不能将其与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相混同。由于其手段的持殊性,利用合同诈骗犯罪既具有一般诈骗罪的特征,同时又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 (1)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在客观方面.就是采用虚构事实,制造假象,隐瞒事实真相等欺诈手法,诱使对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主动”、“自愿”地与之签订合同。但诈骗人对所签订合同既无履行意愿,也根本不准备履行,只是利用所签合同的“合法形式”,骗取对方的信认,以达到非法占有对方大量财物的目的。 (2)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在主观上必须有诈骗的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诈骗人积极追求的目标。但诈骗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之实现与其采取欺诈手段同他人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有密切关系,即非法取得他人财物正是利用所签合同诈骗的必然结果.否则就不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 (3)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在过程上,主要是诈骗人实施了以合同为诈骗手段的行为过程,此过程实际上包括前后相互联系的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诈骗人采取欺诈手段与其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了附加条件,如要求被诈骗人必须先行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定金或质保金等;后一阶段,因被诈骗人因受骗已陷入错误认识,必须“自愿”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把预付款或定金等交给诈骗人。诈骗人利用“合同”骗得财物后,“合同”对他已毫无用处,只是一纸空文罢了,诈骗人只是利用“合同”的合法形式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他本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也没有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利用合同进行诈骗,除具有上述几个基本特征外,近年来,这种行为还形成了以下新的待点: (1)智能性。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基本上是一种技能性,智能性的犯罪.并有向智能化发展的趋势,它主要表现为诈骗人利用合同行骗之前,一般要对行骗对象,市场行情,合同条款等作精心的调查和研究,并在合同内容上作文章,打好埋伏。精心设计,布置陷井,诱使他人上当受骗,以使行骗目地顺利得手。诈骗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只不过是其行骗的一种道具,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了履行合同,而是利用合同骗取财物,为达到此目的,诈骗方也在不断开发智力,研究诈骗对象的心理状态,经营状况,并千方百计地向自己物色好的对象发出要约,在签订合同时总是装得很诚恳,对每一条合同条款的拟订都很认真、甚至主动要求到公证部门公证或到鉴证机关鉴证,以骗取对方的信任。从合同条款上看,表面上完整齐备、手续齐全,但实际上在双方责任义务条款中已暗设圈套.被诈骗方稍不留神,就会中计上当.并后悔晚矣。 (2)团体性。也有称群体性或结伙性的,合同诈骗有“诈公”和“诈私”之分,而行骗人也有“公诈”与“私诈”之别。所谓“公诈”是指单位行骗;“私诈”是指个人行骗,个人行骗一般以惯犯、累犯较多,因为他们有操旧业的或犯其罪行的经验。由于合同诈骗的实施经常牵涉到两个以上的单位,因此,行骗往往需要先物色同伴,然后精心策划,互相勾结,分工合作,暗设圈套。有时,“公诈”与“私诈”也相互串通,相互配台、合作行骗,手段日益高明与狡猾,由此可见,团体性也成为当前合同诈骗的一大特点。 (3)职业性。职业性就是指一些个人或单位专门以合同诈骗为职业.以此非法占有他人大量财物的经常性犯罪活动。“公诈”开始时往往由于资金短缺.企业面临倒闭破产的境地,为了挽救企业.厂长或经理不惜孤注一掷,冒合同诈骗之风险,一旦尝到甜头,恶习不改,时间一久,有的成为职业性“惯犯”。 (4)多变性。指利用合同诈骗的手法或手段变化多端,花样不断翻新。目前,在合同作骗中,骗子们施展的行骗手法很多,“拗定金”、“吃预付款或质保金’、“钓鱼”、“空头支票”、“伪造证件”、“广告诱惑”、“骗取押金”等等都是诈骗分子惯用的行骗手段。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国际经济交往的增多,一些行骗者又以伪造银行担保,伪造政府批文、伪造内外贸合同、甚至冒充外商代理人等手段签订合同,进行诈骗犯罪。而对这些不断变化的行骗手段、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 3、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刑事欺诈的异同     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刑事欺诈是两类不同性质的合同欺诈行为,在当前的经济活动中比较突出,但两者在特征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在实践中往往又相互交织在一起,极易将两者相混淆。因此,有必要对此加以区别,一般来说,两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的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合同民事欺诈的主观故意的内容主要有两个,即欺诈人有为欺诈行为的故意与诱使对方为错误表示并与其订立合同的故意而合同刑事欺诈除此两个故意之外,还有利用所订合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之故意。 (2)二者的主观意图或目的不同。合同民事欺诈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主要是欺骗他人为错误意思表示并与之订立合同,欺诈人再通过履行所签订的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合同,实现其非法获取对方一定经济利益的目的,因此、欺诈人在为欺诈行为之时,其本身有履行所签虚假合同的意思;而合同刑事欺诈的行为人虽然也有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订立合同之目的,但这不是欺诈人真正目的,其真正目的是以所签虚假合同为掩护,或者是以合同所谓合法形式骗取对方的信任,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由此可知,合同刑事欺诈人对其与他人所签订的合同毫无履行之意,而且也根本不准备履行,只是利用此合同实现诈骗他人钱财的目的。 (3)二者欺诈的内容及手段不同。合同民事欺诈的内容一般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者对合同标的质量等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等,并且手段比较简单而且传统,多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而合同刑事欺诈的内容.除此之外,还有精心设计的前后矛盾条款,或者是不易识别的模糊条款。在手段方面,合同刑事欺诈的行为人往往不是一个人,而是两个或多人的合伙欺诈,其手段也是多种多样,五花八门,比传统的欺诈手法更难识别。 (4)二者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合同民事欺诈行为人所获得的不法利益,仅限于所履行的已签合同的范围,其数额一般较小;而合同刑事欺诈行为人以所订合同为掩护,所骗取的非法财物之数额,少则数万元,多则几十万元或上百万元,甚至还有上千万的。 (5)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民事欺诈的法律后果是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行为人一般又承担民事责任;而合同刑事欺诈法律后果,因欺诈人的行为本身既符合民事欺诈的特征及构成要件,又触犯了刑律,因此欺诈人要负双重法律责任,即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责任,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合同刑事欺诈有未遂的法律后果.其行为人应负未遂的法律责任,而合同民事欺诈则不发生未遂的法律后果。     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刑事欺诈除以上不同之处外,两者之间还有一定的联系。 (1)二者都是与合同相关联的一种待殊欺诈行为。二者都是以欺诈手段诱使对方签订合同,并以所签订的合同来达到或实现既定的欺诈目的。 (2)构成合同刑事欺诈者必然同时构成合同民事欺诈,因为在前者中有符合合同民事欺诈的特征和构成要件,构成合同民事欺诈者有时也可能导致合同刑事欺诈的法律后果。 (二)利用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的界限     利用合同诈骗,主要是利用合同的形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因为其是通过合同的形式进行,有相当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欺诈性,出现问题后往往容易被合同纠纷的假象所掩盖,因此有必要区分两者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是合同诈骗行为,而如果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只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客观上的原因,虽经多方努力仍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2、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签订合同只是为了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就是合同诈骗行为;而如果行为人只是过多估计了自己的履行能力,签订合同后经过努力仍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按合同纠纷处理。 3.在签订合同当时和签订合同以后都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却虚构事实或制造借口,故意不履行合同,企图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就构成合同诈骗,如果是因为一方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而导致工作失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按合同纠纷处理。可见,确定合同诈骗的标准,主要是看行为人有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是否采取了诈骗的手段,至于行为人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是唯一的标淮,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诈骗的目的,客观上采用欺诈的手段不去履行合同,虽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仍应按合同诈骗论处。 二.合同欺诈方式     当前,合同欺诈的方式多种多样,五花八门,既有传统的民事欺诈方式,也有更为隐蔽与险恶的刑事欺诈方式。因此,了解并研究合同欺诈方式,有利于识破这种欺诈行为.防止上当受骗。同时,要加强立法,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更好地规范、控制与制裁这种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合同民事欺诈的主要方式     合同民事欺诈的方式.一般比较传统与单纯,其主要是围绕合同的条款或内容作文章.多表现为虚假的陈述或说明,或隐瞒与合同主要条款有关的事实真相等,行为人采取这种欺诈方式的目的,主要还是诱使对方签订合同.同时也希望通过履行合同获得利益,因此,它的危害后果比合同诈骗要小,一般来说,合同民事欺诈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     即在合同标的质量条款方面作虚假的或不真实的表示,它包括对标的物的质量要素作不真实的说明,伪造或冒用质量鉴定标志,冒用产地名称等,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出示真样品,履行时却以伪劣品替代,即欺诈人以出示真样品这一虚假事实来掩盖其交付的劣产品并从中获利的真实目的; (2)伪造或冒用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标志,并以此诱使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 (3)提供虚假产品说明书; (4)谎称自己的产品为专利产品名优产品,利用对方对"专利"或"名优'产品的神秘或信任感与其签订合同,以推销自己的伪劣产品。 2、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行为商品标识是指使用商品及其包装上的各种标志。虚假商识行为主要有: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为欲订合同的标的,促使对方对自己商品产生信任感并签订合同; (2)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印制假标志、假时间等,以便推销伪劣、过期产品: (3)仿冒他人商品标识。 3.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行为     合同主体即指签订与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他应是具有合法的资格或身份,凡是伪造、仿冒他人名义或虚构假主体的行为都属欺诈行为。其主要有: (1)伪造假证明文件,如假介绍信.用来证明自己的身份,仿冒他人签订合同; (2)以假单位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3)盗用其他单位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4虚假的宣传欺诈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当事人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合同标的质量、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使他人与其签订合同的欺诈行为. 5.虚假的价格欺诈行为     虚假价格行为是指当事人利用虚假或令人误解的价格条款或条件诱骗对方与其签订合同。欺诈性价格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虚假降价,指谎称降价而实际上并未降价的行为; (2)模糊标价,指当事人故意用模糊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形式表示易引起错误认识的价格行为; (3)两套价格,指当事人对同一标的恶意使用两种价格.并以低价成交,高价结算的行为。 (二)合同刑事欺诈的主要方式      合同刑事欺诈(即合同诈骗犯罪)的手段.比一般合同民事欺诈的手段具有更狡猾、更险恶、更隐蔽及更复杂的待点,它不仅继承了一般合同民事欺诈的手法、而且有许多新的创新与发展,可谓骗人有术,手段高明。因此,更应引起人们的高度警惕、谨防上当受骗。由于合同诈骗犯罪的方式各种各样.不能一一列举,我们仅就常见的几种方式归纳如下: 1、俏货引诱法。即利用一些单位和个人急需某种紧缺的畅销商品的心理,谎称能提供这些商品,诱人签订购销合同,骗取预付款或定金,这里骗方以购销合同中的供方或卖方身份出现。 2、鱼食诱饵法。即骗方与对方履行几份小额合同,付小额定金,制造本身履约能力强、信誉好的假象,骗取对方的信任,然后签订大额合同,骗取大量货物或大额贷款,一旦将货物或货款骗到手便一走了之。 3.移花接木法。即为了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骗方采取让对方看别人货物的手法,以现货已有的假象引人上钩,一旦签约骗取对方货款或定金后,因无货可供,或逃跑或隐藏起来,逃避责任。 4.假冒身份法。主要有:(1)伪造一些根本不存在的单位或企业。私刻一些合同章和公章、然后到处与人签订合同、骗取货款或货物;(2)骗方针对一些相信国有、集体单位,不信任个体的心理,通过关系或采取挂靠等方式骗得假集体企业的营业执照,借此行骗;(3)仿冒或假冒具有一定知名度或信誉较好企业的名称以骗取对方信任并签订合同。其真实目的是以此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4)骗方利用一些单位管理不严的漏洞,或者利用曾为某些单位办理过某些业务活动的有利条件,取得这些单位的介绍信、合同纸、合同章和支票,然而再骗取其他单位的货物或货款,占为已有。 5.设置圈套法。即骗方事先精心设计并诱人签订根本无法履行的加工承揽合同。被骗方一旦签订合同便落入圈套,合同不但无法履行,而且事先交付给骗方的定金或质保金无法追回.这里骗方一般是以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方身份出现。 6、骗买卖法。即骗方先派人以卖方或推销方的身份出现,欲出卖某种商品.使被骗方产生有人出卖某种商品且价格较低的假象,然后骗方再多次派人以求购方的身份出现,使被骗方又产生有多人要买这种商品且价格较高的假象。最后被骗方求利心切,与"卖方"签订某种商品的购销合同,付了货款。但接货后质量和数量与合同约定完全不同,但"求购方"却无影无踪了。实际上这是一个骗局,"推销方"和"求购方"是一伙的,使被骗方这个所谓"中间商"吃了大亏。这种欺诈方式极易使一些开业不久,但又赚钱心切的企业或新公司上当受骗.而骗方也屡屡得逞,不易被识破。 7.高额利润诱使法。即骗方利用发布信息的方法,声称自己因业务急需,有一批产品需加工,加工费高出一般厂的几倍,引诱-些企业上钩,但要求先签订合同,并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信息费和合同保证金,待合同签订,信息费和保证金签毕后,却无产品加工,方知上当受骗。 8、传真机诈骗法。即骗方先行电话订货,然后利用外地汇款的时间差,先通过银行向供方汇去少量款,取得盖有银行公章的汇款单后,再用涂改液改为大额汇款,用传真机发往供方、供方见列传真机汇款单时即发货,当发现受骗后,货已被提走。 三、合同欺诈预防       合同欺诈预防,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或履行过程中采取的各种防止合同欺诈行为的措施.综上所述,由于合同欺诈行为发生的原因、采取的方式以及行为主观目的的不同,会导致性质不同的结果,而且这种行为涉及的范围较广.危害较大。因此,如何有效地预防合同欺诈在实践中就显得十分重要。从总体上讲,合同欺诈的预防应从完善立法.微观预防与宏观控制三个方而进行. (一)完善合同欺诈的有关立法      由于社会经济的的迅速发展,高科技的不断更新、使得有些立法远不能适应社会需要,再加上有些立法本身不够完善,容易让人钻法律的空子,所以,完善立法,是有效预防合同诈骗的重要措施。完善立法,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从法律角度或相关立法上明确界定两种不同性质的合同欺诈行为,便于在司法实践中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二是合同欺诈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即明确欺诈行为人的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才能起到保护被欺诈人的合法权益,约束与制裁欺诈人,减少此类行为发生的作用。 1.完善合同欺诈的民事立法      完善合同欺诈的有关民事立法,主要是从民法或合同法的角度明确合同民事欺诈的非罪性质,即哪些情况属于一般的民事欺诈行为,而不构成合同刑事欺诈(即诈骗犯罪)。同时还应明确这种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或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总之,主要应对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性质,构成要件及其后果的救济方面加以完善,以利于被欺诈人的利益的保护和维护交易的安全。 2.完善合同欺诈的行政立法     合同欺诈的行政立法,主要是指对合同欺诈行为人应承担行政法律后果的有关法律规定,其形式表现为国家授权的行政监督检查部门依法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措施。也就是欺诈行为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完善合同欺诈行政立法的目的.主要有三点:一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二是能及时对被欺诈人提供行政救济;三是主动制裁合同欺诈行为人,使其不再实施舍同欺诈行为。 3.完善合同欺诈的刑事立法     合同欺诈的有关刑事立法,应是对构成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的具体法律规定,包括诈骗行为人应承担的人身性与经济性的刑事制裁。由于这种制裁具有惩罚性,它与合同欺诈的民事责任立法相比功能不同,性质各异,因此,充分发挥刑法的这一特有功能,可对合同欺诈犯罪行为起有效的预防与惩戒作用。 (二)合同欺诈行为的微观预防 合   同欺诈的微观预防就是从企业或生产经营者的角度寻求预防合同诈骗的对象和途径。具体说来,主要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身份和履约能力。     为有效预防对方利用合同诈骗,必须查清其身份及履行状况。查身份就是查对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签订合同之前,首先应要求对方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合同书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以及担保书、切忌和防止仅凭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合同专用章等不全面、不规范的证明文件签订合同。同时也应杜绝凭老关系,熟面孔或熟人的介绍等作法草率地签订合同。查履约能力就是查清对方现有的.实际的经营情况、为了减少或防止上当受骗,签约前应通过信函、电报、电话或直接派人等方式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切实掌握与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 2.签订合同时必须严格审查合同条款     根据利用合同诈骗的特点.防止行为人在合同条款或合同内容上弄虚作假.因此,应严格审查合同条款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更加规范、明确,以利履行,所以要逐条审查合同主要条款,特别是对交货要求,质量标准,结算方式,价格条款等要力求表述清楚、明确、完整,不能含糊不清或易产生歧义理解而留下隐患.同时.特别在合同关键条款的表述上也要做到具体、清楚、明白,以防止行为人利用条款表述虚设骗局,诱人上当。 3.建立和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堵塞诈骗合同的渠道。     实践表明,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几乎都与企业管理制度上存在漏洞有关.凡是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得力的企业都为诈骗者打开了方便之门.因此,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对合同签订到履行完毕的全过程,制订一套比较完善而严密的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包括:合同签订程序和审批制度;查询对方资格与资信制度;合同专用章与合同文本管理使用制度;合同履行监督检查制度及报案制度等等。特别是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定期监督查实最为必要,严格执行此制度,可掌握合同履行的真实现状,对有问题的不能如期履行的合同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于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的合同,要派人专门了解情况,检查督促、研究制订保证如期履行的计划;对于应进账而未进账的应账款,要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必要时应运用包括法律程序在内的手段和措施,尽快加以解决,以防因拖欠而受骗;对于已被骗走的货款或商品,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 4.提高企业工作人员素质,不断完善和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     从大量的合同诈骗案例中可以看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合同诈骗之所以屡屡得手,其主要原因与企业人员素质不高有密切关系。企业成为诈骗受害者,其素质不高及其不良的心理状态,都是上当受骗的重要因素,因此,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有措施地提高企业人员素质,特别是提高他们的经营管理水平、合同法律知识和实际技能是当务之急。同时.企业人员应把增强事业心.责任感以及现代企业观念为己任,破除靠机遇,急于求利之思想,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上当受骗,因此,提高企业人员素质,才是避免受骗的有效预防途径. (三)合同欺诈行为的宏观控制     合同欺骗行为的宏观控制,是指国家从宏观角度运用行政执法、司法等手段进行有效地控制与预防的总和。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充分发挥工商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功能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欺诈行为往往表现为对合同条款的拟定上采取了欺诈性不正当竞争的作法或手段,或其行为严重违背市场交易准则并因此带来严重后果,特别是这种违法行为具有普遍性,多发性及破坏性特点。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发挥本身执法功能的主动、迅速及便捷的优势.对合同欺诈行为予以严格执法.坚决制裁取缔.以维护公平交易和市场秩序。 2、积极发挥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及协作功能     我国公、检、法、司在控制和打击各种合同诈骗活动过程中,相互配合与协作,创造并运用了各种方法做了大量的犯罪预防和控制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只有各司法部门在充分发挥自己作用的同时,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才能真正体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因此,进一步积极发挥公、检、法、司对合同诈骗犯罪的打击的预防作用,切实抓好侦查、审判和改造这三个环节,才能起到宏观控制的作用。 3.加强法制意识,提高整个社会的防骗意识和法制观念     加强法制宣传与教育工作,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制观念和合同意识,是对合同欺诈行为进行预防的思想防线。只有切实做到打防结合,短期集体打击和长期宣传教育相结合,才能从物质和思想两个方面起到打击、预防合同欺诈行为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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