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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骗取轻伤鉴定后放弃控告念头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12-03-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程某与李某同为长途客车的营运人,因二人经营同一线路,经常因为争抢客源而发生争执。2010年11月,李某以程某抢了他的客人为由和程某发生争执,厮打过程中程某用起子将李某肩膀处扎伤,李某也将程某胳膊扎伤。后李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程某得知此事后为惩罚李某,就把自己的伤口划得更深、更长,骗取了法医鉴定部门的轻伤鉴定。程某拿到鉴定结果后欲到公安机关控告李某故意伤害,在家人的劝说下程某放弃了控告李某的想法,轻伤鉴定书也被随手扔在家中。后李某听说程某的伤情被鉴定为轻伤,认为程某作虚假伤情鉴定讹诈自己,就以程某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经讯问,程某如实陈述了自己加重伤情骗取轻伤鉴定的事实。

【分歧】

对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程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刑法第305条对伪证罪的规定是: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程某故意将自身伤情加重,意图使李某受法律追究,系意图陷害,并且伪证罪并不要求起到陷害他人的实际后果,故应以涉嫌伪证罪追究程某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程某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因为程某主观上有意图陷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有借题发挥、夸大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诬告陷害罪的有关规定,应以诬告陷害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管析】

原作者认为程某构成诬告陷害罪,但应当免除处罚。其理由是,从主客观因素分析,程某的行为符合诬告陷害罪特征。但由于家人的劝阻,没有造成损害,故应当免除处罚。

笔者不同意原作者的意见,笔者以为程某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上有两种表现,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告发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的、书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间接的等等。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实,既不告发,也不采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则不构成本罪。

程某在伪造伤情骗得轻伤的鉴定结果后,在家人的劝阻下,没有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因此不符合第一种客观表现。

对于是否符合“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这一客观表现呢?程某骗取的鉴定结果是轻伤,轻伤在刑事案件中属于轻微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对于自诉的刑事案件,笔者认为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但是对于说明程某出于意图使得李某受刑事追究而骗取鉴定结果是否会引起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活动时,是不严谨的。从实证主义的角度上看,程某从骗取鉴定结果到放弃念头,完全没有向司法机关透露,司法机关根本不可能会对李某采取追诉其刑事责任的司法活动。故程某的该行为根本不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综上所述,程某虽然是出于使他人遭受刑事追究,同时也骗取了鉴定结果,但是程某在家人的劝阻下放弃了该念头,在客观上不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特征,因此,应认定程某不构成犯罪。

作者:吉水县人民法院 邓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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