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交通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撞上挡板致车受损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赔偿

发布日期:2012-03-27    作者:张莉兰律师


如果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却因撞到了货车掉落的挡板等物品而导致车辆受损,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的一起判决给出了答案。禹会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财产损失37400元。 据了解,2010年8月28日20时许,原告李某某驾驶其所有的“北京现代”轿车沿某高速公路正常行驶。真是飞来的横祸!轿车“咔”的一声撞到了一个横在路中央的货车挡板,导致车辆失控,随即又撞上高速公路路边隔离栏后停下,造成车辆严重受损,后该车花费车辆维修费37000元。该事故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为交通意外。李某某认为被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公司未及时清除高速公路上的障碍物,导致事故发生,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高速公路经营部门,在享有法律赋予其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担负起对高速公路维修保养和采取措施保障他人安全的义务。本案在庭审中被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公司并未举出充足的证据证明该障碍物即货车挡板是在被告已按照相关制度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以后才掉落到高速公路路面上的。因此在无法查明遗撒货车挡板责任人的情况下,可推定该路段的经营单位即被告有巡查、排障不及时的过失,导致了该事故的发生,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因此起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对被告辩称的原告自己疏于注意且事发时未能合理处置,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原告自已应对该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的理由,该院认为原告驾车在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且事发是在晚上八点左右,原告很难在高速且在晚上视觉也受到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对前方突然出现的障碍物作出合理的并避免事故发生的判断和操作,且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原告在驾车过程中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故对被告要求原告自己承担责任的辩解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法院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