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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早婚现象

发布日期:2012-03-2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农村;早婚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前言

  中国历史上有早婚的习惯,从宋朝到清朝的法定婚龄一般都是男16岁,女14岁。《勾践灭吴》中即有“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一说。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男20周岁,女18周岁始得结婚。1980年婚姻法鉴于我国人口膨胀问题的日益严峻,在原法定婚龄的基础上又各推迟两岁,确定男为22周岁,女为20周岁。然而,早婚现象仍然存在,尤其在农村,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更为严重。

  一、为何早婚频频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所谓“早婚”是指男女青年未达到法定婚龄,不依婚姻法规定进行结婚登记,而依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一方或双方未到法定婚龄即行结婚的,是无效婚姻,法律不予承认。

  早婚主要涉及的人群是考试落榜者以及部分厌学务工务农者,而产生早婚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一部分人初中甚至小学尚未毕业,即由于种种原因过早的离开校园,无所事事,婚姻大事就被提上了日程,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婚姻对于青年也有较大的吸引力。一部分家长为了减轻家庭负担,增加家庭劳动力,而乐于见到子女“早婚”。

  第二,外出务工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少青少年在辍学或者落榜以后,来到城市打工,学校或者田园间枯燥的生活使得他们对外面精彩的世界十分向往。男女青年在外打工,互相结识,产生爱慕之心,从而早早结婚。

  第三,当地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现在乡镇企业较多,男女青年共同工作,容易产生感情,进而引发早婚。

  第四,未婚先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的发展,男女青年生理早熟,性观念,以及伦理道德观开始发生变化,婚前性行为越来越多,为了摆脱社会舆论的压力,无论是否达到法定婚龄,都“奉子成婚”。

  第五,金钱的诱惑。这些年随着经济的发展,一部分人成为了“先富一族”,甚至腰缠万贯,而一部分人则在贫困中挣扎。部分女青年为了走出农门,摆脱贫穷,不惜以青春作为代价,“傍”上大款,早早结婚,而许多父母不但不制止,反而为“攀”上一门阔亲而自豪。

  第六,旧的婚姻习俗的影响。早结婚早生子早得福的旧习俗,是早婚现象存在的社会基础。

  第七,文化程度低,法制意识淡薄。早婚者大多所受教育程度在初中及以下,对于法律的规定所知甚少,很多人甚至是“法盲”。

  第八,部分基层干部基于人情等原因,对早婚现象放任自流,不管不问,对于婚姻法宣传力度不够,监管不力。

  二、早婚,给社会带来什么?

  早婚的男女青年,由于年纪尚轻,生活经历有限,对生活的了解还未透彻,往往是由于一时的冲动而结婚,这种婚姻极其不稳定,会引发许多社会问题。

  首先,男女双方由于年纪轻,思想不够成熟,不懂得婚姻的责任与义务,往往是因为一时冲动同居,在婚后经常会为一些琐事而发生口角,互相厮打,甚至要求离婚,引起许多民事纠纷,造成婚姻家庭的不稳定。由于未达法定婚龄即行结婚的,属于无效婚姻,法律不予保护,一旦发生纠纷,财产,子女等一系列的问题就会引发两人之间,甚至家庭,家族之间的矛盾。

  其次,未婚先孕对女青年危害性大,催残妇女身心健康,容易造成母子双方的营养不良,以至于体弱多病,影响对子女的教养。而且由于达到法定婚龄是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必要条件,目前我国已不承认事实婚姻,在发生离婚纠纷后,这些只能按非法同居处理,不利于妇女利益的保护。

  再次,早婚不利于青少年的成长。青少年时期,正是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以及生存技能的黄金时期,而过早地走进婚姻,将时间浪费在谈情说爱上,那么最终等待他的只有懊悔。由于早婚而要过早地承担起过早的承担起生儿育女及操持家务劳动的重担,而又缺乏一技之能,因此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不乏其人。

  最后,早婚不利于计划生育的执行。“早婚”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行为,“早婚”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是地地道道的计划外生育。《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在早婚者当中大部分已经生育,有许多还在计划第二胎,甚至第三胎,严重的冲击了计划生育工作的进行。

  三、如何减少“早婚”现象的发生?

  早婚,无论是给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带来了许多不安定的因素,那么如何减少早婚现象的频频发生就成了迫在眉睫的大事。

  首先,要普及教育,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政府要加大对教育的投资力度,将教育作为发展中的头等大事,孩子们接受越多的文化知识,就越能摆脱社会上的一些恶习的影响。同时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学校要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性观念以及伦理道德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从茫然中走出来,从而能自觉地站出来抵制“早婚”。

  其次,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以各种形式比如举行学习讲座,发放宣传单等向村民宣传《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禁止早婚早育,提倡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宣传教育是村民们认识到早婚早育的危害。

  再次,做好对早婚早育行为的综合治理,调动全社会各个阶层的积极性,制止早婚早育行为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与配合,对于早婚早育者依法给予处罚,对自愿晚婚晚育者则给予奖励。

  最后,对“早婚”实行有效的社会控制和社会管理,政府婚姻管理部门加大监管力度,认真执行婚姻法,做好指导婚姻习俗的改革,以及保护妇女权益的工作。提高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素质,严格依法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是早婚早育行为得到有效的控制。

  结语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在世界各国中属于最高的,这是由我国的经济和人口发展状况决定的,破除旧的婚姻习俗是经济发展的需要。“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既是中央对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新农村建设必将围绕这“二十字方针”进行,法制建设也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而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婚姻法的贯彻实施尤为重要。目前,该镇的早婚现象依然频繁发生,但我们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村民的法制观念的加强,早婚现象也必然越来越少,并逐渐消失。




【作者简介】
周静,单位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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