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腾锋主任律师承办首例适用《物权法》裁判房产占有侵权案反败为胜
发布日期:2012-03-31 作者:110网律师
一、占有权不等于所有权,亦不等于所有权中的占有权能。
根据《民法通则》第71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见,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其中的占有权能是所有人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表现,依法享有所有权才能对所有财产占有或授权他人占有。《物权法》第19章规定的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的状态,占有权是占有人基于占有的事实而享有的权利。
二、本案原告没有任何占有诉争房屋的事实,诉状所称的“占有权被侵害”,“占有权源正当合法”纯属无稽之谈。
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占有居住诉争房屋龙屋新村xx号楼xxx房。相反被告提供的因占有使用房屋支付水电费、电话费、垃圾处理费的部分票据(2000年至2008年)和诉争房屋所在地大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入住证明充分证明了被告居住使用诉争房屋的事实,依法享有占有权的是被告而不是原告。
原告提供的“集资合同”、“收款收据”、“证明”姑且不论其因形式内容上与政府部门档案、法院调取证据相矛盾真实性受到质疑,即使存在原告所谓的“建造行为”也是违法的(原告作为集资方不是本村村民,田厦企业公司没有开发房地产的资格),深圳市南山区“两规办”给法院的复函和原告自己提供的《深圳市南山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受理申报回执》十分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根据《物权法》第30条,因合法建造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才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原告所谓的集资建房行为即使存在也是非法的,不能依此取得物权,实际上至今也未得到相关部门的确认。原告所谓的“占有权源正当合法”显然是瞎编乱造。
三、被告王xx对诉争房屋的占有源于其女儿王xx的委托,系有权合法占有。
《物权法》第241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 被告王子仕正是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行使占有权,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而且,王xx委托其父王xx居住管理的诉争房屋来自第三人姚xx的所谓“赠与”,而姚xx系本案原告白xx的公公,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王xx已善意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至于第三人姚xx与原告白xx之间的权属利害关系并不影响王xx的房屋所有权。现具体分析如下:
《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经受让人。”
首先,《授赠房屋书》、《残疾人证》、证人王x的证言、1995年度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76号卷宗等表明,王xx1994年底从四川老家来深圳打工,1995年初受雇第三人姚xx后不久因保护雇主姚xx的财产被犯罪分子周xx砍杀至重伤,然后就到处求医治病。同时由于诉争房屋系违法私房等历史原因,王xx在作为受赠人接受诉争房屋时,显然不可能知道姚xx是否有权处分诉争房屋,也就是说,受赠人王xx接受诉争房屋时是善意的。
其次,从《授赠房屋书》表面上看,王xx接受的诉争房屋是第三人姚xx“无偿赠与”的,纵观本案的来龙去脉不难看出,王xx受让诉争房屋是以身负重伤并承担巨额的医疗费为代价的,第三人姚xx出让诉争房屋是依法承担雇主赔偿责任的无奈之举,可见,王xx接受诉争房屋时是付出了合理对价的。
最后,由于诉争房屋系历史遗留违法私房,无法进行产权登记,受让人王xx也不可能进行产权登记,但诉争房屋已实际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王xx及其委托人王xx公开和平持续地占有使用受让房屋十余年,结合本案实际,王xx接受诉争房屋亦符合善意取得的第三个条件。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纯属滥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白XX诉被告王X仕房屋占有侵权案,诉争房屋位于南头龙屋新村,系历史遗留违章建筑。被告王X仕对诉争房屋的占有源自十年前的《授赠房屋书》并和一起十几年前严重刑事案件密切相关,当初《授赠房屋书》的赠与人姚XX后被追加为第三人,被告王X仕之女王X芳也被追加为另一被告。因此案件本身所涉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大量历史事实亟待查证,系重大疑难案件。被告王X仕系外来民工,在案件前期应诉工作极其被动的情况下,孤苦无助的被告于2008年4月慕名找到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向汪腾锋主任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汪腾锋主任律师带领曹广辉实习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后,决定扶弱维权,经过对整个案件提纲挈领的分析和通盘规划,先后多次赴多处进行了大量锲而不舍的调查取证工作;开庭当日,运用掌握的大量案件关键事实,在助理曹广辉的协助下,汪腾锋主任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高超的庭辩技巧及处理复杂疑难案件的丰富经验,使作为被告的委托人王X仕完全占据了主动,取得了明显的优势。整个办案过程一波三折,每每山穷水尽总能妙手回春,最终在铁的事实和法律的雄辩面前,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脸上重现了久违的笑容!近日,获胜后的被告当事人王X仕特赶制了两幅锦旗分别赠送给为他和女儿维权雪冤的汪腾锋主任律师和协助办案的曹广辉律师,以表达真诚的谢意和敬佩!
知明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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