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延迟办商铺大产证购房者可主张违约金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徐涛律师
薛女士买了一套商铺,开发商不仅延期交房,而且大产证至今尚未办出。她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但他们辩称约定是实物交房,且商铺交付不需《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故不愿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合同只约定了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对延迟办理大产证的违约责任未予约定。薛女士问是否可追究其延办大产证的违约责任。
本律师认为,虽双方对迟延办理大产证的违约责任未予约定,但薛女士仍可向开发商主张违约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相关规定,由于开发商原因,买受人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本案中,因开发商已支付薛女士一定的租金,法院有可能行使自由裁量权减少违约金数额,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也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即应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建议薛女士先和开发商协商,协商不了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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