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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用夫妻财产购买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来源上海专业离婚律师网)

发布日期:2012-04-05    作者:110网律师
问:婚后用夫妻财产购买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其婚前承租的公房,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应首先对该房的性质进行认定,即权属认定。
由夫或妻一方婚前承租,婚后购买的房屋,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个人婚前财产或婚后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另一种是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夫或妻一方婚前承租的房屋,尽管该房屋是所在单位出租给其个人居住,个人享有相应的福利性待遇,但其只享有债权和该房屋在出卖时的优先购买权,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因此,只要是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夫妻双方为共同所有权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该房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此,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明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常常以房屋权属登记证书记载的权利主体为其个人为由,主张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需举证证明该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或者是以其个人财产购买,或者双方有明确约定属于其个人所有,否则,应认定为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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