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什么是转化型抢劫罪?

发布日期:2012-04-05    作者:连会有律师

什么是转化型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这就是转化型抢劫罪。
另外,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也是转化型抢劫罪。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对于该种犯罪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