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
发布日期:2012-04-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 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发起人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承担违约责任,并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
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 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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