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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离婚诉讼何以结局尴尬

发布日期:2012-04-09    作者:徐涛律师
一般人大都觉得,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很严格,以至于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人才的流动。实际上,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恰恰是这项看起来很严格的制度,却也有不严格的地方。比方说,对境外定居人士的户籍管理,就有一个不小的盲点。这个盲点不处理好,可能引发的问题是很令人头痛的。
有这么一对夫妇,上世纪八十年代赴境外留学,然后定居。九十年代婚姻出现裂痕,丈夫寻求离婚。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类离婚案,国内法院只有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国内法院才有管辖权。因此,丈夫本来没有理由向国内法院起诉。问题在于,丈夫出示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在其身份证登记地址起诉,法院就受理了。因为这属于丈夫以中国公民的身份“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应当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妻子独自带着正在读小学的孩子,无法返回国内,只好越洋应诉。经过三轮裁定(管辖异议—驳回—上诉—再审),两轮判决,法院终审判决离婚,孩子随母亲生活;因为夫妻双方在国内没有共同财产,丈夫只需每月向孩子支付几百元抚养费(计算依据是丈夫出具的国内一家单位雇佣他的证明和工资单)。妻子提出夫妻双方在定居国有共同房产,法院认为不属其管辖范围,不作处理。妻子不服,又是对判决申请再审,又是找人大投诉。这个官司,一直打了6年,不仅没有收场的征兆,新的一轮战役似乎才刚拉开序幕——妻子在向国内法院申请再审之前,已经向居住国(A国)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请求该国法院不承认中国法院的判决。A国法院要真是决定不承认中国法院的判决,那可就热闹了:这边厢,“妻子”不接受离婚的事实并强烈要求分割共同财产;那边厢,“丈夫”却已经成了别人的丈夫,生育了一个孩子,正在准备迎接另一个孩子的出生。
一张小小的身份证,掀起了不小的波澜。它不仅让两个家庭的身份和财产关系在几年中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而且困惑了A国的法官和律师们(英美法认为公民有“居住选择权”,殊不知中国并无对应的制度,中国在同一时间段只能有一个“户口”或者说住所地),甚至也让国内法院为难:身份证明明是真的,“妻子”为何还是不依不饶?
应当说主要的问题出在身份证和与之相应的户籍制度的管理上。如果不是那张身份证,也许不会发生这么多事,或者至少不容易发生这么多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虽然规定“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返回后凭护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但这个规定只适用于“因私出国”的情况。如果“因公”出国,则可不必注销户口。至于后来在国外定居,往往也就无人追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也规定“公民出境定居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应当交回居民身份证”,但是,因公出国因为无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自然也就不必交回身份证了。这就是为什么有些人长居国外,却仍保留国内户籍,持有国内的身份证。别以为这无关紧要,在本案中,“丈夫”在诉讼期间已经加入了外国籍,而中国的户籍登记仍在,中国公民的身份证仍在。虽说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并不等于其他国家也不承认他的双重国籍。说句不中听的,本文所说的还只是个离婚案,要是再闹出点别的来,受影响的也许就不只是两家人了。其实,要想克服这个“盲点”也不算难,经常查查那些出境人员的户口就行了。比起难以统计的国内流动人口而言,这个工作量应该是非常小的了。向户籍管理部门进一言:多注意一下那些“越洋流动人士”真实的居住和工作情况。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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