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其他经济案例 >> 查看资料

不具备设立条件的企业应予撤销

发布日期:2012-04-09    作者:徐涛律师
某五金工具厂原有产品销路不畅,亏损严重。1988年8月,看到市场上电冰箱热销,于是决定转产电冰箱,由于没有自有资金,通过特殊关系向银行借款30万元,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借用某单位礼堂作为生产场所,在无技术的情况下生产劣质电冰箱,后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获。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该电冰箱厂无资金、场地,也无固定工作人员,不具有企业设立的条件;办理工商登记时,又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情节严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必须具有设立的条件,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有必要的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这是企业设立不可缺少的三个条件。不具有设立条件,虽然经过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而取得了营业执照。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有关规定及企业法第59条的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本案冰箱厂无资金、无场地、无固定从业人员,系三无企业,虽经省、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但由于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而被依法撤销。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