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2-04-10 作者:王成律师
2002年8月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一些省人民检察院就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向我院请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此复
相关法律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个回答0
-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1个回答25
-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1个回答0
- 关于对《简析民事再审申请没有法定审查时限而衍生的问题》的有关法律 2个回答0
-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问 7个回答1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税务人员参与偷税犯罪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企业以“高开低征”的方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