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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告人罚当其罚是体现司法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二)

发布日期:2012-04-11    作者:杨振夏律师

对被告人罚当其罚是体现司法
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二)
—关于刘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一审辩护词
编者杨振夏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3、刘X行为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暴力性特征,即不存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事实
起诉书指控:该犯罪组织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选举等犯罪,该犯罪组织控制五里岗村村委基层政权后逐步确立了强势地位,犯罪手段进一步升级,刘X为能担任五里岗村村委会主任的职务多次带领团伙成员到村支书家中实施恐吓、打砸在当地群众中造成强烈反响;为替人平事被告人刘X指示团伙骨干成员萌XX带领团伙成员蒙面持刀追砍他人,先后造成1人重伤、4人轻微伤,其行为带有明显的暴力特征,且具有公开性,已对群众造成了心理强制。
辩护人认为:五里岗村民委员会是五里岗村民依法选举产生的,起诉书指控刘X黑社会组织控制五里岗村村委基层政权后,逐步确立了强势地位,是不慎重语言。公诉人称刘X犯罪手段进一步升级,其行为带有明显的暴力特征,且具有公开性,已对群众造成了心理强制,没有事实和足够证据予以支持。经本辩护人计算,起诉书共指控刘金实施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犯罪,共计11起,其中:有2起属于重复计算;有5起属于刘X履行村委会主任职责;有3起属于民事纠纷;有3起指控刘金欺压、残害支书的所谓事实来自于支书及其亲属单方面、且是具有利害关系的证言。因其村支书及其亲属与刘金之间存在利益之争等矛盾,是否真实还需核实;有1起与刘X无关。只有1起故意伤害案件带有暴力特征,但被害人XX是否构成重伤、病历资料存在问题、鉴定意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等等,存在争议。对此,公诉人在没有足够证据予以佐证的前提下,用夸大的事实指控刘X等人“带有明显的暴力特征,且具有公开性,已对群众造成了心理强制”,与事实不符。
第四,刘X没有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没有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事实
起诉书指控:该犯罪组织严重影响镇平县工业园区、“五里岗奇石市场”生产经营秩序和五里岗村基层政权建设,群众反映强烈,在XX县已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刘X通过犯罪给工业园区和五里岗奇石市场在生产经营秩序造成多大损失,也不能证明给五里岗村的基层政权建设造成多大破坏,所谓的群众如何反映强烈,究竟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反映强烈,更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刘金的行为究竟给XX县造成多么大的社会影响。纵观本案,刘X没有也不可能对XX县工业园区造成严重影响,没有破坏五里岗村基层政权建设,更不可能在XX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第五,认定刘X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证据不符合事实。庭审中,全案被告人均对公诉人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否认。从法庭调查中也充分证明,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人证言,有些明显虚假、经不起推敲;有些明显是具有利害关系一方不实事求是的证言,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多种违法行为。请求法庭依法查清,客观认定。
综上所述,公诉人的指控及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刘X符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客观特征,刘X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多年来,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XX县司法机关,坚持党的领导,领导全县人民发展经济,招商引资,XX县社会安定,经济迅速发展,全省人民有目共睹。如今无端认定XX县存在一个严重破坏XX县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刘X黑社会性质组织,这对于多年来为人民利益努力工作的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和镇平司法机关是不公正的。同时,错误认定刘X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败坏了XX县政治声誉,这将对XX县今后发展带来极其不利影响。假如用仅仅所谓的3万余元就成为支持刘XX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来源,这是对富饶、文明、驰名中外的XX县是一个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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