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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告人罚当其罚是体现司法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一)

发布日期:2012-04-11    作者:杨振夏律师

对被告人罚当其罚是体现司法
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一)
—关于刘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一审辩护词
编者杨振夏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者按:
律师杨振夏2011年接受刘某亲属的委托,作为刘某一审的辩护人。本律师经过阅卷后,认为公诉人指控刘某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作为第一号主犯是牵强附会的,有悖司法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为此,本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为刘某做了构不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辩护。现将辩护词全文发表如下: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杨振夏律师的一审辩护词是: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X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所作的是刘X已经触犯刑法,但罪轻、有自首情节,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犯罪的辩护。因一审法院已经判决,为相互交流,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刘X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刘X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犯罪
(一)刘X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金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X行为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同时具备的四个特征,刘X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一、刘X行为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性特征,即不存在刘X等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事实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2007年以来纠集社会闲散人员萌XX、宁XX、文XX、景XX等人结成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为获取经济利益凭其恶名利用非法手段控制XX县工业园区地材供应市场,“五里岗XX市场”、XX县五里岗村基层政权,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选举等犯罪。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刘X为首,以萌XX、宁XX为骨干,文XX、景XX等人为成员,成员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为了确立其犯罪组织的强势地位,刘X先后于2008年10月、2009年7月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五里岗村村委会副主任’、‘代村委会主任’职务,从而长期把持五里岗村基层政权。
辩护人认为:刘X的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所必须具有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行为。其理由为:一是,刘X成为五里岗村村委会副主任是在XX县玉都街道办事处领导和XX县玉都街道办事处其他干部的主持与监督下,遵循严格的选举程序,经过村民选举,并经XX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依法当选,是村民自治的合法行为,并不是通过恶名非法控制五里岗村基层政权。XX县人大及政府有关部门没有认定刘X的五里岗村村委会副主任、村委会主任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起诉书没有实事求是引用当时主持、监督五里岗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乡领导干部的证言,也没有调取XX县人大常委会及玉都街道办事处对刘X是否非法选举为村委会副主任的组织结论,在没有充分事实证据的情况下,无权认定五里岗村基层政权选举是非法行为。二是,辩护人并不否认刘X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履行职责,有工作方法不当问题,但刘X的主观目的是以维护本村集体利益和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安排的工作为出发点,并不是精神空虚、寻求刺激,故意惹事生非,不构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三是,萌XX、宁XX、文XX、景XX等人都是当地农民,有正当职业,不是社会闲散人员,其与刘金相互来往较多;起诉书指控证据,不足以证明所谓的刘X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所要求的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事实,也不能够证明其是如何形成犯罪团伙或者犯罪集团,更不能证明其是如何成立组织更加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因此,起诉书无视当地党委、政府对刘X的肯定,无视五里岗村具有选民资格2300余人中的绝大多数人的评价,仅凭与刘X存在矛盾、有利害关系的几个人反反复复的所谓指控,在缺乏事实和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就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加于刘金身上,是一种有罪推定的错误做法,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2、刘X行为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性特征,即不存在刘X等人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的事实
起诉书指控:刘x“利用五里岗村村委的名义私刻公章组建‘五里岗村石雕管理委员会’,并多次带领团伙成员采取恐吓、殴打、暴力威胁等方法向石雕商户收取大量‘管理费’、‘治安费’,攫取的利益用于刘X个人挥霍及组织犯罪需要”。
辩护人认为:刘X是五里岗村村委会主任、法定代表人,其以村委会名义刻制“五里岗村XX管理委员会”印章,是行使村委会主任、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表现。其理由是:一是,起诉书指控刘X多次向石雕商户收取大量“管理费”、“治安费”,经计算仅有30000余元,即起诉书指控的“2009年7月,刘X带领团伙成员萌XX、宁XX、李XX等人窜至五里岗村奇石市场,以五里岗村“代村委会主任”的身份,及“五里岗村XX管理委员会”的名义,采取恐吓、暴力威胁等手段 向奇石商户收取“管理费”、“治安费”,先后敲诈奇石商户30000余元”。暂且不说石雕商户乱占耕地、违法在五里岗村地面经营是否应当向五里岗村交纳“治安费“、”管理费“,假如该收费存在,收取30000元并用于刘X个人挥霍及组织犯罪需要,也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规定的“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的”基本特征。二是,刘X供述及刘金本人保存的证明,其以“五里岗村XX管理委员会”名义向石雕商户收取“管理费”、“治安费”30000余元,该30000余元没有入村委会帐,其在公安机关已交待该款项用于五里岗村村委会征地、上级干部检查工作等吃喝招待等。对刘X供述侦查人员并没有调取、核实,也没有查清这30000元有多少用于村委会公务吃喝招待,有多少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开支,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刘X供述:村委会的惯例是,对村民建房等费用收取的费用,原则是统一交给村会计XXX,但,如果村民找到了村支书或村长,村支书或村长可以自行收取,先用于村务开支,待事情办完后,把票据签字后再交给村会计侯金柱报账。刘X收取奇石户的管理费等主要在被拘留以前用于以下开支:村内有五、六个五保户,刘X每次都以村委会名义给他们生活费约4000元左右;本村的下河组有个老人因孩子们不抚养,到刘X哪里告状,刘X每次都会以村委会名义给他300或500的,约2000元左右;、汤庄组有个拐子老王(儿女均亡故)只有一个孙子,看病找到刘X,刘X以村委会名义给他300或500的,生活费200元也给过。其余大部分用于村委会招待村征地、架设电线、修路等过程中的县乡村干部及劳务人员的招待费、及因开展工作的车辆加油费、禁烧秸秆的费用(约3000余元)、园区打扫卫生开支的劳务费(约2000余元)等等。其中:已经开支并经刘X签字的票据有1万多元因X金去郑州暂存放在玉都街道办事处干部XXX那儿,家里电脑桌的抽屉中有已经开支并经刘X签字的票据有一万多元等,因刘X被拘留才没有及时向村会计XXX报账。上述事实,刘X在侦查阶段,已经告诉侦查人员,但是,辩护人没有从检察机关移送的案卷中发现。同时,从村会计XXX于2009年11月3日在镇平县公安局的询问笔录也足以证实刘X的说法是成立的。XXX说:钱收上来后,在我这里保管作为村里的收入,村里有事了,就支出去了,比方统一为村里修路了干活了。但有的建房户直接找到村长或村支书把钱直接给他们,就不再通过我了。然后支书、村长遇到公事可以直接把收来的钱支出去,再把签过字的条给我走账。村会计XXX此时的证言是可信的。公诉人应当清楚:经济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公诉人并没有对此款项的去向查实清楚,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规则的规定,公诉人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证据。三是,从案卷中的相关证人证言和本案其他嫌疑人的供述表明,刘X与其他被指控人之间也没有形成稳定的利益分配机制或惯例。因此,公诉人对此款项究竟流向何处,并没有查实清楚,也没有足够证据来予以证明。辩护人希望法庭查清事实,客观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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