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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防卫

发布日期:2012-04-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注意:

  1、适用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是

  a.暴力犯罪(如采用非暴力的方式实施上述前提犯罪,则不行)。

  b.这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例如,采用轻微的胁迫方式实施的抢劫行为,对此便不宜认为可以成立特殊防卫,只能适用一般防卫的规定)

  2、性质:法律注意规定。特殊防卫仍然是正当防卫的表现之一,属于刑法的法律注意规定,提醒司法人员注意。(例如,14周岁的甲某持木棍对李连杰行凶,李连杰当场致小孩死亡,李连杰不成立正当防卫,不能适用无限防卫权的规定,该行为仍然是防卫过当。即使是无限防卫权,仍然要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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