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2-04-13 作者:林信潮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名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妻子A的委托,指派我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B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B涉嫌交通肇事罪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存在法定和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B存在自首的情节,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交通肇事发生后,被告人救护伤者并主动报警,尔后,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对此,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予以认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被告人依法应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B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B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且被告人自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定,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
2、被告人B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事实。虽然被告人的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但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为受害人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其家属又赔偿受害人家属2万元。本辩护人会见B,他多次表示,非常后悔自己的行为,表示要想方设法筹措资金,赔偿受害人,希望法庭能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三、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B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刑处罚”的规定,被告人B具有法定和酌定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适用缓刑不存在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因此,建议合议庭对B适用缓刑。
综上,B系初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请求合议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方针,对B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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