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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经营者的侵权责任

发布日期:2012-04-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于网站经营者的侵权责任,最近这些年来越来越被广泛注意,特别是利用“人肉搜索”在网站上广泛使用,造成更多的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因此,专家学者一致赞成在《侵权责任法》中对网站经营者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

  立法机关赞同这样的意见。草案拟定的内容是:“网站经营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站经营者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认为网络用户通过网站实施侵权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网站经营者发出要求删除的通知书,网站经营者收到通知书后,应采取必要措施;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讨论中,与会专家都赞同这个意见,认为这个规定应当分为两个层次:第一,网站经营者已经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站实施侵权行为,网站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造成损害后果的,网站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网站经营者不知道网络经营者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则受害人有权请求网站经营者删除有侵权内容的发帖,拒不履行删除义务的,网站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责任范围是扩大部分的侵权责任。对此,有的专家认为应当规定网站经营者“明知”侵权才可以适用第一种责任,不够妥当,而应当规定“已经知道”,其实就是发生侵权行为之后,网站经营者才知道,如果是“明知”而放任,则是共同侵权问题了。例如,确定网络媒体的侵权责任,应当根据网络的特点,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在“人肉搜索”中,多数是网民的行为,行为方式是在网上发帖子;而网站提供这样的服务,就应当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负责任,负有事后跟踪审查的义务,防止出现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后果。如果网民进行的“人肉搜索”中出现了侵权内容,网站有义务及时予以删除,以保护公民的人格权不受侵害。如果网站明知人肉搜索已经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权,或者权利人已经向网站发出警告要求删帖,但网站仍然没有删帖,没有进行处理,放任侵权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就构成侵权责任。对于那些在网友进行的人肉搜索中能够善尽事后跟踪审查义务,发现网页上的侵权内容能够及时予以删除的网站,不构成侵权责任。

  在上述关于网站经营者的侵权责任表述中,第2款规定的“通知书”表述不当,应当为“通知”或者“请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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