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国家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发布日期:2012-04-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2.房产管理部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房地产转让或者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3.农业主管部门。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4.林业主管部门。森林法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担保法规定,以林木抵押的,抵押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5.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规定,海域使用权实行分级登记。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由国家海洋局登记造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由批准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具体工作。
6.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3)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4)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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