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流转而一并处分
发布日期:2012-0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我国,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归属虽然具有相对独立性,但在转让中必须实行“房地一致”原则,以避免出现“空中楼阁”的尴尬局面。实行“房随地走”,作为实现房地一致的方式之一,已经在法律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得到普遍接受。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两个层次:1.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第143条的规定发生转让;2.依附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随之转让。在存在本法第136条规定的同一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不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只依附于其所在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房随地走”。这一规定与已有法律制度是一致的,也符合社会生活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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