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发布日期:2012-0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实现“房地一致”,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房随地走”另一种是“地随房走”。两种方式都已经被法律实践和社会生活普遍接受了的。本法第146条对“房随地走”作了规定,第147条相应地对“地随房走”作出规定。
物权法第147条和第146条规定几乎是“~个硬币的两面”。从结构和内容上都可以把第147条看作第146条的反转。这两条实际上是一个整体,只要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有一个发生了转让,另外一个就要相应转让。从法律后果上说,不可能也不允许,把“房”和“地”转让给分别不同的主体。此外,本条中所讲的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可能是一宗单独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有可能是共同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中的份额,特别是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情况下。转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可能也不应该导致对业主共同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割。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本条外,还要依据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关规定,才能全面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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