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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之前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还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2-04-17    作者:110网律师

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之前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还有效吗?
话题
小王在2006年就跟单位签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较高。小王听说,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除非有培训,否则劳动者辞职无须向雇主支付违约金。小王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告诉小王,《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该违约金的条款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员工如果在合同期内辞职会给单位造成一定损失,那就得向单位支付合同约定的赔偿金。
争鸣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的丁世亮律师认为:这是一个涉及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以及法律的溯及力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同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所签订的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只要是依法订立的,继续履行。因此,人力资源部经理的说法,原则上是正确的。
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的席国录律师认为:现行《劳动法》并未对“违约金”作出具体规定。而实践中各地方性法规纷纷在《劳动合同规定》(有的是《劳动合同条例》)中对违约金问题进行规范,形成了不同的做法。本案例中,小王当初签订这份带有“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法》还没有实施,依据当时法律法规,应合法有效。《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有的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就理解为“继续履行”就意味着“继续有效”,认为小王如果在新法生效后合同期限内提出辞职当然要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
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的苏国庆律师认为:新法生效前约定违约金在新法生效后依然有效的理解是片面的。
首先,我们理解《劳动合同法》不能仅看法条,还要理解立法本意。立法本意就是对“违约金”采取“普遍禁止、特殊许可”,要禁止“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其次,劳动法同样也要讲究“公平”原则。如果因为新法实施之前劳动合同的任何条款不分青红皂白都可以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那就对更多的用人单位来说有失公平。因此,《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之前依照当时法律签订的含有违约金条款的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约定无效。本案中,小王如果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在合同期限内提出离职,无须向单位支付双方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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