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代理过程中重视调解工作 上海大学教授获得补偿百万余元
发布日期:2012-04-18 作者:张旭锋律师
2008年2月,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对包含黄先生在内的房屋进行拆迁。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与黄先生协商拆迁补偿事宜,但双方最终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5月,拆迁事实单位委托评估机构对黄先生的房子进行了评估,评估价61万余元,黄先生不认可,即日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9月,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向房管局申请裁决。11月,房管局委托是拆迁办发函办理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评估机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的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为63万余元。黄先生不服,房管局委托专家委员会鉴定,鉴定后的评估价仍为63万余元。2009年1月14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按照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依法作出了行政裁决。
黄先生不服,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被告依法向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同时委托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张旭锋律师(手机:13556005189)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处理此案。
【被告辩称】
1、摇珠方式确定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且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应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2、评估结果已经送达黄先生;3、裁决超过法定期限对对黄先生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质影响。
【张律师代理意见】
张律师主要代理意见:
一、摇珠方式确定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不能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1、该评估报告的评估主体是拆迁实施单位,并非拆迁人;2、该评估报告的出具单位并非通过摇珠方式确定的评估机构;3、该评估报告的出具主体没有在广州市进行备案,不得在广州市从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业务;4、该评估报告的评估方式、程序不合法,内容严重失实。
二、房屋拆迁裁决程序不合法,依法应予以撤销:1、裁决严重超过法定裁决期限;2、剥夺原告单方委托评估机构的权利。三、因拆迁人怠于履行及时告知义务,致使黄先生无法选择原址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而损失严重。
【处理结果】
张律师深知,酿成该拆迁补偿行政诉讼案的根源,在于拆迁人提供的拆迁补偿安置数额太低。原告黄先生之所以提起行政诉讼,并非一定有望房屋拆迁裁决部门另行裁决。最主要的是希望可以争取到较高的、合理的拆迁补偿款。因此,除了开展调查取证、出庭代理等依法代理工作之外,张律师还代理委托人黄先生与动迁部门以及拆迁人等进行了多次协商,尽力就双方实质性的争议焦点——拆迁补偿数额进行了调解。在张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拆迁人最终同意将补偿金额增加至105万,至此,拆迁补偿数额基本达到了委托人的预期目标,委托人对此表示满意。随后,拆迁人与委托人黄先生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黄先生撤诉。
【张律师点评】
代理过程中,制定正确的代理方向也是必不可少的。做好代理工作的基本点是,在合法代理前提下,以各种方式力争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服务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这一代理目标。本案正是利用了诉讼这一方式达到以打促和的目的。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专业房地产律师
广州房地产律师网首席律师 张旭锋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孙子接受祖父母房屋赠与后逼迫老人搬离,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 拒绝检修公共排水管,致楼下房屋渗漏水受损,物业公司、楼上业主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买受人能否拒绝收房?
- 恶意串通买卖他人抵押房产被判无效
- 【典型案例】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权属如何认定?
- 律师解析一起情侣间以买卖名义赠予房屋后一方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借名买房,没有签署合同,出名人不认可,己方能否要回房屋
- 父母共同房屋,母亲去世,父亲私自处置,子女起诉无效案例
- 父亲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张借名买房,法院如何让判断归属
- 夫妻为借款将房屋以买卖名义抵押给债权人,后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非本村成员购买宅基地签署合同,卖方起诉无效纠纷
- 夫妻离婚后,一方不愿分割共同房产怎么办
- 签约后交付前房屋变“凶宅”,谁该担责?
- 原告王某与被告黎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