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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技巧

发布日期:2012-04-19    作者:蒋艳超律师
民事起诉状写作技巧
诉讼,俗称“打官司”,一个案件或诉讼程序的产生,首先由起诉而提起,起诉就要向人民法院递
交起诉状。写起诉状,即俗称的“写状子”,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
诉,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文化程度及法律意识的提高,“口头起诉”的情形越来越少。
一、明确起诉原因
起诉的原因,从法律上说,就是当事人因何种民事权益被侵害或因何种事实发生民事争议而向法院
起诉。比如:是因为感情不合准备离婚,还是向债务人讨要欠款等。
起诉的原因直接决定了案件的类型,明确为什么要起诉,才能明确起诉的目的和所要达到的诉讼结
果。
二、掌握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受理的主要规定是:
108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10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
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11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
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
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
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
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受理的三条主要规定,掌握和领会这三条法律规定,对于如何写
好民事起诉状是十分重要的。
三、巧妙地提出诉讼请求
可以说,整个民事起诉状的“精点”之处就在于如何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的内容是当事人
提起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
不同类型的案件,案由不同,诉讼请求自然不同,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案
件分为几百种类型,即使同一类型的案件,因客观事实和当事人的状况不同,也导致了诉讼请求的不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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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巧妙”,就是说,提出诉讼请求时的用词一定要严谨、精练、准确,既要把请求表达清楚;
又要“惜墨如金”。请求的内容要有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支持。诉讼请求是分析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
规定的基础上高度概括提出的。
诉讼请求是否适当,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和结果,很多案件都是因为诉讼请求不当导致败诉,或
者即便胜诉,也没能更大程度地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
现举一实例如下:
实例:(公产房及离婚之诉)
浙江李女士1994年大学毕业后应聘到北京海淀区某公司工作,后经人介绍与同区工商局张先生相
识,不久两人结婚,婚后居住在张先生婚前分得的单位公产房(三居室),因婚前双方了解较少,婚后
也没有建立深厚的感情,生活中经常发生争吵,矛盾不断激化,双方感情日益淡化,后张先生另有新
欢,并长期与新欢同居,20043月李女士提出离婚,张先生虽然同意,但关于孩子(3岁)抚养及财产
分割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无奈,李女士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孩子较小,且自己收入有限,
无能力另行租房,在起诉状中诉讼请求为:一,孩子归自己抚养,由张先生承担抚养费(每月800元);
二,要求继续居住张先生婚前分得的公产房。
海淀区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并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其中判决“三居室”的一居由李女士继
续居住使用。
后张先生与本单位“恶意串通”向单位退回公产房,李女士再次提起诉讼,主张承租权,但因各种
原因经过两审没能胜诉,在申诉过程中又赶上因奥运会项目的需要导致该房拆迁,李女士被迫又卷入拆
迁诉讼之中,最后经调解只为自己争得了可怜的“点点”利益。
评价:民事审判的原则,当事人提出什么请求,就审理什么请求,即“不诉不理”。本案中,因李
女士在起诉状中对公产房的诉讼请求是只“继续居住”,从法律意义上只是“使用权”,而不是“承租
权”,李女士最大的失误就在于离婚诉讼时起诉状中诉讼请求选择不当,如果对公产房主张“承租
权”,不仅能使自己财产权益最大化,避免事后的诉讼之累,在日后的拆迁补偿中也能得到更大的权
益。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婚前由一方承
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的,双方均可承租;而且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通过这个实例我们可以看出,起诉状中诉讼请求的选择和确定是多么的重要!
四、诉状各部分的写法
1.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起诉状”(或“民事起诉书”、“民事诉状”等)。字号较内容要
大,以二号字为宜。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首行缩两字),分别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
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具体住址、联系方式等。如果同案原告为二人以上,应当分别写
明。如果同案被告有二人以上,应当按责任大小的顺序写明。如果原告或被告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
在其项后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和具体住址,及其与原告或被告的关系。如果
被告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如果有第三人,应写明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具体
住址、联系方式等。如果第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和住所,以及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果原告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或其法定代理人
项后写明代理律师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以及代理律师的联系方式。
3)诉讼请求:(首行缩两字)写明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问题。依确
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的不同请求,具体写出。
2.正文:事实和理由
1)事实部分:(首行缩两字)应写明原告、被告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以及双方发生民事权
益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情节和后果。一般应以时间顺序,既要如实地写明案情,又要重点
叙述被告侵权、违约等行为的后果。
2)理由部分:(首行缩两字)要根据案情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阐明原告对本案的性质、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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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责任以及如何解决纠纷的看法,说明自己诉讼请求在法律上的依据。
3)证据:(首行缩两字)写明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能够证明案情的证据的名称、件数或证据线索,
及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等。证据部分在正文当中也可以不体现,或者仅举出
重要的证据,或者附证据目录。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此致”空两格、“某某人民法院”另起一行居左顶格。
2)具状人(起诉人)原告(本人)签名;如果是法人应加盖公章。
3 起诉时间:某年某月某日。
4.附项(首行缩两格)
本诉状副本份数,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含第三人)的人数提交。
其他有关证据证明材料的份数。
五、常见问题说明和误区纠正
1.纸张、笔、墨要求。诉状用纸型号,现在普遍要求的是A4纸,同时,因为法院审理的案件材料最
后需要装卷归档,并长期保存,所以,诉状最好是用黑色字打印,也可用碳素笔、黑色签字笔、黑色或
蓝黑色钢笔或毛笔书写,但最好不能用打印后复印件,不能用铅笔、圆珠笔或红色笔书写,以便长期保
存。
2.“当事人”栏,均应写明姓名(包括曾用名)。现用名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样的,以身份证上
的姓名为准;因某些案件与当事人具体年龄有关,所以最好写明具体的出生年月日、对被告或第三人的
出生年月日确实不知的,可写明其年龄或大致年龄;要写明具体单位及住址或办公地址,以便于人民法
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尽量写明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便于人民法院电话通知开庭等相关诉讼事宜。
3.未成年人诉讼问题。原告是未成人本人,法律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
理人代为诉讼”。这种情况下,父母不是原告,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所以,写起诉状时不要
把父母写成原告。同理,如果侵权人是未成年的案件,也只以侵权的未成年人为被告,并写明其法定代
理人或监护人。
4.“诉讼请求”栏,应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充分体现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否则起诉立案
时,法院会要求重新制作起诉状。如:只写“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而没有写明具体请求数额等,法院
是不会立案的。如果有多项诉讼请求,也应分别具体写明。
5.案由问题。案由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结合诉讼请求决
定适用,不属当事人起诉确定的内容。
很多学者甚至律师主张民事起诉状要写明具体案由,本人持反对态度,原因是,法院判决书是必须
写明案由的,但起诉状并不要求必须写明具体案由,而且案由的规定也在不断地充实和补充,目前民事
案件就有几百个案由,专业的法官或律师往往也很难把握准确,如果案由错误可能直接导致案件败诉或
出现对自己不利的结果。所以,案由交给法官来决定。
6.事实与理由。该部分是诉状的主要内容,应紧紧围绕诉讼请求来阐述,一般包括时间、地点、人
物、事件、原因、结果和证据等。因为该部分的每一句话,都是为了证明原告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
性,或者证明对方行为的违法性或违约性质,书写时应以陈述事实和理由为主,详略得当,切不可长篇
大论像写报告一样;同时,不可用过激或侮辱性的语言。尽量简单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
即可,因为现在法官工作量都比较大,如果起诉状写得过长,主次不分,道德感情成份过浓等,不仅会
引起法官的反感,也显示起诉者素质“欠佳”,也很难做到重点突出,这样对自己是很不利的。要善于
把复杂的事情简单化,这种简单是智慧总结的过程,是复杂的千锤百炼。
7.证据问题。有人主张有保留地向法院提交证据,目的是不想让对方全部了解,以便开庭时给对方
来个“突然袭击”,让对方“措手不及”,这是过去的习惯做法,最高院的证据规则实施后,要求在举
证期间向法院提交证据,超过举证期限,等开庭时再提交的证据,可能不被允许质证,更不可能被法院
所采纳。所以,有保留地向法院提交证据是千万使不得的。
因现在一般都实行庭前交换证据,所以,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一般不具体写在诉状
里,只是在诉状后“附:起诉状副本 份”,并简要提到“相关证据复印件 份”如果证据较多,最好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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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按一定顺序制作证据清单(表格),并简要说明每份证据说明的主要问题,做到条理清楚,一目了
然。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最好是复印件(但同时带原件去立案审查),如果有
的法院要求提交原件,要注意要求法院出具收到具体证据的“收条”,以防万一主客观原因的“丢
失”。
实例:(证据中的鉴定结论、举证责任)
河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北京分公司承包了北京市中国书店的建设施工工程,并将装修工程承包给一
个自然人工头,工头装修完毕后未收到装修款,向北京海淀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河南建筑工程总
公司及其分公司限期给付工程款。当时建筑工程施工具体由分公司张经理负责,中国书店已经将施工款
划给了分公司,而张经理将近千万的工程款携款潜逃(后抓获归案被判刑),导致无法给付该工头装修
款。该工头起诉时,按欠款字据显示已过诉讼时效,于是被告律师向法院表示:一是因为合同施工地不
在海淀区,提起管辖权异议;二是对方提交的证据显示已过了诉讼时效,进行诉讼时效抗辩。海淀区审
查后,建议原告撤诉或者是管辖移送。后来原告撤诉,向东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律师发现原告对欠
款字据上的还款期限擅自进行了更改,将还款时间往后推移了一年,在开庭中,被告律师提出证据存在
瑕疵,并提交了原告曾经在海淀区法院起诉时提交的证据复印件,原告认为该复印件无法律效力,并提
出该改动是当年张经理改动的,并不是从海淀区法院撤诉后改动的。面对这种争执,法官建议调取在海
淀区法院的案宗,但是被告律师调查时发现卷宗中已经没有了该份证据。后来东城区法官提出被告方是
否需要进行笔迹鉴定,被告律师认为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应该由原告方承担,因为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明
显有更改的字样,那么真实性应该由原告来予以证明。法官经合议庭研究,认为被告律师的观点合理,
要求原告方申请笔迹鉴定,如果不申请,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最后原告撤诉。
8.确定管辖法院(递交的法院),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
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仲裁(包括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刑事自诉的,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
讼,即使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状也应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一般以被告所在地、侵权
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等确定管辖法院;同时根据案件性
质、大小等,还存在级别管辖的问题,因“地方保护主义”的客观存在,诉讼中选择好有管辖权的法院
很重要。如:最高院规定“广州、深圳市所辖基层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为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
同)的案件”,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在600万元左右,可在起诉状中请求601万元或599万元,来确定对自
己有利的级别法院。实践中也有为了让案件由基层法院审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900万分成两个各400
余万元的案件在基层法院起诉。
9.具体人(起诉人)部分,自然人起诉的,应该由本人亲笔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的,应盖单
位的公章,不可盖财务章或合同章。
10.所附诉状副本份数,副本的份数应该与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人数一致,立案时按被告及第三人的
人数提交,需要强调的是起诉人自己别忘了保留一份。
具体实例:
实例一:
民事起诉状(离婚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纠纷)
原告:刘××,男,1968427日出生,汉族,职务:公司员工,住(略),电话(略)。
被告:田××,女,1970717日出生,汉族,职务:公司员工,住(略),电话(略)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请求确认房屋所有归原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
1992415日原、被告结婚,住在原告婚前所购房屋,1998年因政府拆迁,将所住房屋安置补偿为
现在居住的房屋,因双方感情发生变化,现双方对离婚无异议,对现在居住的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被
告认为现在居住的房屋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安置取得,而且双方已经实际居住超过8年,应当是夫妻二人共
同财产,要求一半归被告。原告认为,该房屋虽然形式上是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但是对原告婚前房屋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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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置的,仍然属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因双方无法达成共识,也无法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刘××
××年××月××日
附:1.起诉状副本 份;
2.相关证据复印件 份。
技巧与提示:
1.《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
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双方争议的房屋以原告原有
的婚前个人房产的拆迁为前提,虽然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该安置房屋,但依法仍然属于原告个人婚前财
产。换个角度思考,如果不拆迁,自然原房屋是原告婚前财产。
2.本案的房屋是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和延续,不仅这种拆迁案件存在这种情况,如一方婚前存
款,在婚后用该存款所购房屋,也仍然属购房者个人所有。
3.关于一方所有房屋夫妻共同居住超过8年视为共同财产,是在旧婚姻法时的司法解释,现在已经没
有这种规定。
实例二:
民事起诉状(离婚后女子姓氏纠纷)
原告:张×(原名李×),女,2003324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原告生父),男,197169日出生,汉族,职务:公司员工,单位:
(略)住(略),电话(略)。
被告:张××(原告生母),女,1973919日出生,汉族,职务:公司员工,单位:(略)住
(略),电话(略)。
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恢复原告姓名,即原名李×;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法定代理人李××与被告张××20016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212月双方到民
政部登记结婚。20033月生育一女,即本案原告,当时取名为李×。后因双方性格、生活态度、为人处
事等截然不同,矛盾不断冲突,感情逐渐淡化,双方于20079月协议离婚,原告李×由女方抚养。离婚
后,被告未经原告生父李××同意,擅自将女儿姓名变更为张×,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
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变更孩子的姓名是一种侵权行为,现依法起诉,要求恢复原告姓名。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
法定代理人:李××
××年××月××日
附:1.起诉状副本 份;
2.相关证据复印件 份。
技巧与提示:
1.此类案件写起诉状时,要以未成年女子为原告,不要以父或母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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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父母离婚,无论子女归谁抚养,父母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不要误认为只有抚养女子
一方才是监护人,父母离婚后,不抚养子女一方的监护权仍然存在,所以,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擅自
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其行为就明显侵犯了另一方的监护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女子姓氏问题的复涵》中指出:“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征得另一方同
意,单方面决定将子女姓名予变更,这种做法是不对的”。
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
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
复。”
实例三:
民事起诉状(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原告:邢××,女,1963525日出生,汉族,职务:个体工商户,住(略),电话(略)。
被告:孟××,男,1961629日出生,汉族,职务:个体工商户,住(略),电话(略)。
诉讼请求
一、要求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万元;
二、要求依法分割同居期间所得财产;
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99年原告离婚后辞职到北京做服装生意,认识同行做生意的被告,因生意上的关系经常接触,受
到被告很多方面的帮助,逐渐对被告产生了好感,接触中被告称自己也离了婚,随着交往的频繁,双方
产生了很深的感情,2005年开始了同居生活,一年后生育一子,随着生意的发展两人都赚了些钱,为了
避免支付过重的房租费,经原告与被告协商,原告出资45万,被告出资65万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装修后
搬进了“新家”。
从原告怀孕起就多次提出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均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推脱,“幸福”生活
了一段时间后,因生意上的观点和家庭事务经常发生矛盾和冲突,后发现被告经常在外面乱搞两性关
系,双方矛盾不断激化。后从生意上的朋友处得知,被告在四川老家有妻有子,为此原告感情受到了极
大的伤害,被告妻子知道事实真相后向法院提出与被告离婚,虽然法院判决被告与前妻解除了婚姻关
系,但继续同居期间被告的恶习仍然不改,原告对被告已经彻底失望,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特向
贵院提起诉讼,要求同居所生子女归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万元,并依法分割同居期间所
购房屋及30万元共同存款。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邢××
××年××月××日
附:1.起诉状副本 份;
2.相关证据复印件 份。
技巧与提示
时代发展了,片面强调重感情、轻一纸结婚证书,或因其他原因而“非法同居”的人数并不少。一
旦出现法律上的问题,要特别注意“单身男女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不同规定。
1.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种情况是指“单身
男女”未经登记结婚而同居的情形,如果起诉只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因为这种同
居是“非法”的,想解除,分开就可以了,不用通过诉讼。
2.但是,“单身男女”涉及因同居期间而产生的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写
起诉状时说明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的意见要求。
3.司法解释还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
依法予以解除。这处“同居”更具“非法”性,所以,只要提出,法院即予以解除,不存在像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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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判决不得离婚。
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时,可同时提出解决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
问题。
5.从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人民法院解除的非法同居关系仅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其他同
居关系则不再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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