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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部门可否以火车票丢失为由拒绝补票

发布日期:2012-04-19    作者:在线律师
兰社春认为:铁路部门拒绝补票的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由铁道部于2010年12月1日发布施行,其性质属于部门规章,与《民法通则》、《合同法》及《铁路法》有关规定相违背,应予以及时纠正修改。
在旅客支付票款取得火车票的同时,双方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火车票仅仅是一个书面凭证而已,不能将火车票作为双方之间客运合同关系的唯一凭证。即使车票遗失,铁路企业完全可以根据售票信息确定旅客姓名,双方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仍然存在,铁路运输企业仍应履行该合同约定的义务。
所以,铁路企业以火车票丢失为由拒绝补票,其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不能以此为借口拒绝履行运输义务或退还票款。
铁路企业机械引用上级规定一拒了之,不是积极帮助旅客解决实际困难,未考虑广大百姓利益,是仅仅站在自身利益角度考虑。类似问题如处理不当会带来负面社会影响,也会降低铁路企业的形象。
西安导游小赵不慎将游客火车票洗坏,补票却遭拒绝。此事连日来经本报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
昨日河南濮阳一名律师致电本报记者,讲述了不久前发生在他身上的相似遭遇。这名律师表示:“铁路部门的这种做法于情于法都讲不通,我可能会起诉他们。”
火车票丢失
要求补原票遭拒绝
这名律师叫兰社春,供职河南濮阳金谋律师所。他说,2012年3月30日上午11时许,他因工作需要从呼和浩特赶往延安,在呼和浩特火车站买了一张K1673次火车票,价格183元,并根据售票人员要求出示了身份证件,火车票票面也记载了身份信息。坐出租车回到宾馆后,他发现票丢了,联系出租车司机也没有找到。当天下午2时,他再次来到火车站,向工作人员讲明了车票丢失情况,并提供了身份证原件。工作人员核实购票信息后告诉他:根据铁路部门规定,在购票信息解锁后,只能重新购票,不能补回原票。由于时间紧迫,无奈之下他按照工作人员要求出示身份证另行支付172元票款,重新购买了一张火车票。
律师在网上
向铁道部长发出公开信
兰社春表示,虽然火车票丢失了,但他的购票信息已经录入售票系统,火车站也确认了这一事实,而且他本人愿意补交一些费用,火车站应当也完全有条件为他补发丢失的火车票。但火车站态度强硬,依据就是车站工作人员所说的“有关规定”。
兰社春说,回想起这段遭遇,心里很不是滋味。4月6日上午,他写了一封两千多字的公开信,发布在百度贴吧濮阳油田吧里。标题是“实名火车票丢失后,铁路部门拒绝补办究竟对不对?致铁道部部长的一封公开信”,信中简要介绍他的经历,并详细分析了铁路部门不予补票的不合理性。
下周将赴呼和浩特
可能办理起诉事宜
“我也是普通老百姓,在我的生活中与铁道部发生这样的交叉再正常不过。”兰社春说,通过网络搜索他发现,这一现象在全国各地屡次发生,对于铁路部门拒绝补票的简单答复,广大旅客纷纷表达不满,这已成为社会矛盾形成的一个缩影。“但我又是一名律师,有着自己领域相对专业的知识和能力,我要和铁路部门较一次真。”
兰律师告诉记者,作为一名律师,他不希望这件事在他这里沉寂,“我正在准备起诉铁路部门,下周一我就要到呼和浩特办事,很可能会去法院办理起诉事宜。”
我省多名律师表态:
乘客维权打官司
愿免费提供援助
昨日本地多名律师致电本报,对铁路部门这项不合理政策进行了分析。
陕西嘉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雪峰表示,铁路部门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从法律角度讲,违反了合同法和民法的法律规定;从情理上讲,随着售票制度的发展变更,相关配套的补票、退票措施也应该及时跟进改革,否则就显得机械而无理。
(来源于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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