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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转让合同

发布日期:2012-04-20    作者:蒋艳超律师
    店铺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顶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房东(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 () 号的店铺(原为: )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 日止,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租金为每月交付一次。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四、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
  五、乙方分二次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在 日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在 日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前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六、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因国家征用拆迁店铺,有关补偿归乙方。
  八、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乙方接手该店铺的装修损失费,并支付转让费的10%的违约金。如果合同签订之后政府明令拆迁店铺,或者市政建设(如修、扩路、建天桥、立交桥、修地铁等)导致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前述顺延除外)。或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费,并支付转让费的10%的违约金。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丙方签字:
  日期:
  附件:一、原房屋租赁合同
  二、甲方转让给乙方的一切设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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