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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保护

发布日期:2012-04-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专利权的保护是专利法的一项基本内容,是集中体现专利制度保护功能的。只有切实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专利制度才能真正有效地发挥它的积极作用,才能鼓励和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支持经济的发展。因此在专利法的制定和修改中,逐步充实了保护专利权的法律规范,强化了专利权的保护力度。关于专利权保护的主要规范如:

  一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就是专利权效力所及的范围,只有在这方面界定清楚,才能有效地进行保护和判断是否侵权。专利法规定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按照这些规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是可以加以界定的,也就是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是清楚的,能够予以公正、有效的保护。当然在具体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还要遵循一些更具体的原则和分析一些具体的事实。应当看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界定总是与一定的有形产品相联系的,即使方法专利也是同样地要与一定的产品联系起来。

  二是,明确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也可以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以罚款。这种行为虽然没有直接损害具体的专利权人的利益,但是它所损害的是专利制度和专利管理秩序,因此应当受到惩处。

  四是,关于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在这次修改专利法时增加了如下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所以对专利侵权赔偿数额作这样的规定,因为专利侵权赔偿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赔偿;对于所受损失和所得利益的计算是不容易的,尤其是侵权人的设法掩盖事实和恶意的毁灭、隐藏证据,更使这种计算从理论上是可以的但实际上难于操作,因此有了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办法,实行这种办法仍有一定的复杂性。

  五是,专利法修改中增加采取临时措施的规定,目的是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不使其受到难于弥补的损害。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这项措施的积极作用在于能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它的特点是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条件是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侵权或者即将侵权。从实践中,保护专利权需要有这种临时措施,在国际上,这也是一种常见的、可以采取的制止专利侵权的法律措施。

  六是,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给有责任的人员予以处分,并将对这种情形的处置作为专利权的保护的一项内容。

  七是,在专利权的保护中,有几种情形是不能被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这种界限应当分辨清楚。不应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有: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因为这种行为并没有侵犯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都是在正当的利益关系中进行的活动。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这种行为同样是不产生侵犯专利权人权利的问题,以专利权保护的时间标准来界定,则不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内。

  (3)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双边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因为这种使用并不是出于生产经营的目的,所以不将其界定为侵权行为。

  在区分是否为专利侵权行为时,对不知情的第三人应当有所区别,避免一概而论,所以专利法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项规定中,其用意并不是否定专利侵权行为,而是对不知情的第三人在提供合法的进货渠道证明后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这是由于在现实生活中,难于要求所有的人都能清楚地知道市场上的产品中是否含有专利侵权的成分,因而不宜一概都承担赔偿责任,应该免除的给予免除,这样才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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