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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在离婚时如何进行分割?

发布日期:2012-04-23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董某和李某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政府对董某父母所承租的公房进行房改,董某和李某夫妻便用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了以董某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后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产生争议。董某认为双方以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屋是其父母的财产,李某认为该套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争议焦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了、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意见:
这类房屋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往往产生争议,一方主张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属于父母的财产,此时需要考虑国家的房改政策。因为房改房屋属于国家政策性房屋,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来进行界定。
结合本案情况中,由于房屋原来属于董某父母一方承租的公房,房改时也是以董某父母的名义进行的,购买房屋的价格实行了优惠。按照房改政策,这类房屋仍属于董某父母的财产。而对于董某李某夫妇以共同财产购买房屋的出资应视为一种债权,在离婚时可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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