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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亮点

发布日期:2012-04-23    作者:110网律师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亮点  
20123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刑事诉讼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11日起施行。本律师认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有以下几大亮点。
  ●亮点一: 尊重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
  《刑诉法修正案》将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是自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该规定不仅有宣示性、指导性意义,意味着在惩罚犯罪的同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
  ●亮点二:警察在必要时须出庭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提出:警察也要出庭作证,这是我国与世界接轨的一项全新的规定。警察出庭作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警察在日常生活中碰巧看到了犯罪情况的发生,或把犯罪嫌疑人抓住了,这种情况下要出庭作证;第二种情况是控辩双方对某项在讯问中取得的证据存在异议,认为是“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得的,此时侦查人员应根据相关通知出庭说明情况。如果侦查人员说不清楚,这个存在异议的证据会被视为“非法证据”。此规定将极大地约束了侦查人员的行为,对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亮点三: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这次刑诉法的修改突出规定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尊重人权、保障人权。修正案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这个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扼制了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的产生,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亮点四:强化对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
  为了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职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一步强化对侦查措施的监督。修正案增加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亮点五: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证据制度,基本将两高三部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相关实质条款都做了吸收,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排除的程序、排除的方法以及排除后证据的效力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同时还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但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亮点六:证人可"秘密"出庭
  证人出庭作证一直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个大难题。此次修订,对证人出庭也做了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这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具体来说,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毒品犯罪案件时,证人因为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不公开证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这些信息材料;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的方式出庭作证,法庭上设一个作证室,不让证人露面;禁止可能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人和证人接触;对人身和住址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以免证人被打击报复。如果证人感觉还不安全,还可向司法机关提出保护申请。由于出庭作证,证人的交通、住宿、就餐以及误工的损失国家应当给以补助。有工作单位的证人,其工作单位不得克扣或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有了这些规定,可较好地打消证人出庭作证的顾虑。
  ●亮点七:逃避作证将被拘留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一项重要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而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的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强制证人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除外。但对于应作证而不作证的证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作证,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可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可处十日以下拘留。如果证人对拘留决定不服,可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亮点八:保障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的权利  
   此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定,把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正式确立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的地位。也就是说,自从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或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第一次讯问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可以请律师为其进行辩护了。另外,此次修正案对律师的“会见权”一项,做了修改: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同时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被监听,并取消了“律师会见时,侦查人员必须在场”的规定。如果看守所没有在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当事人,或是在律师会见当事人时安排了监听等,律师有权进行控告和申诉。  
  ●亮点九:法律援助范围将扩大
  按照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聋、哑、盲人的,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这个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要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也要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辩护。这项规定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
  ●亮点十:“被精神病”将成历史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还新增加一个特别程序:强制医疗程序。所谓“强制医疗程序”,就是究竟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要经过法院裁定,裁定后确定其属精神病才能将人送入精神病院,不能随便抓人和关人。
  我们认为,《刑事诉讼法》以惩罚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目的,不仅涉及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和谐,更关系到公民基本人权如自由、荣誉、财产甚至生命等重大权益。随着中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这部“生命大法”将会越来越先进,越来越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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