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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 -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

发布日期:2012-04-23    作者:连会有律师
 
 一般的交通事故涉及的当事人包括保险公司及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那么,如何确定作为机动车肇事一方的赔偿义务主体呢?换言之,除保险公司外,由谁作为被告呢?在确定赔偿主体时,我们应当参照这样的标准:看车辆所有权人对肇事车辆是否具有运行支配关系或享有运行利益:
 
  一、驾驶自己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这种情形下就是作为驾驶人的车主自己承担肇事赔偿责任。
 
  二、驾驶他人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这里又分如下几种情形:
 
  (1)雇员驾驶单位或者雇主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第一,如果雇员是在执行单位或雇主指派交给的运输任务过程中造成的交通事故致使他人损害的,由单位或者雇主承担责任。
 
  第二,如果雇员不是执行单位或雇主指派的交通运输任务,而是雇员利用车辆办私事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雇员本人承担责任。
 
  (2)车主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让没有驾驶执照的人驾驶车辆。车主和肇事司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3)驾驶被盗车辆发生事故,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使用被盗机动车肇事,被盗车辆的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由驾车肇事人承担责任。
 
  (4)车主为获利,将车辆发包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仍应承担责任。
 
  如出租车所有人将车辆在夜间给他人运营,自己收取一定利润,如二驾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应当和二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只是提供身份证给他人购车,虽然名义车主不实际控制、使用车辆,也不获取任何利益,但如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名义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名义车主在赔偿后可以向实际车主追偿。
 
  (6)车辆买卖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有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就江苏高院的请示在《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指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该车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营运中获得收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根据这一规定,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原车主无法证明车辆交易事实,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或现任车主逃逸的,因原车主无法证明车辆已经卖出,法院仍会判决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原车主仍可以向现任车主追偿。
 
  (7)分期付款购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出卖方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害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8)驾校的学员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由驾校、教练员共同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的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9)未成年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主体
 
  如果未成年人驾驶车辆是经车辆所有人许可的,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车辆所有人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
 
  如果未成年人未经车辆所有人同意偷偷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如果车辆所有人对于车辆的管理有重大过失的,比如长期将钥匙插在车上等,车辆所有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10)坐出租车遇交通事故受伤,找谁索赔?
 
  刘某坐出租车参加宴会,路上出租车与李驾驶的小客车相撞,刘某受伤。刘找谁索赔合适?
 
  刘可以向出租公司索赔,因为刘与出租公司存在客运合同关系,但基于合同关系索赔,不能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
 
  刘可以向李某索赔,李某构成侵权。
 
  刘某可以选择对象索赔,但只能选择一次。这里就要考虑谁有赔付能力,在都有赔付能力情况下再考虑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赔偿权利保护最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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