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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24    作者:蒋艳超律师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建筑[2010]69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详见附件)。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市城乡建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监察局
年一月十三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市管、区管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其专业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执法。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下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已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将其负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委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本市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本市辖区内符合《广东省实施办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投标的有关信息、见证招标投标过程、管理评标专家库、确认中标通知书、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招标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备查、管理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秩序。
第五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根据建设工程相关企业投标、履约情况定期发布在穗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六条 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报市政府批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六)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拍卖等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的方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八条 涉及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的应急工程,经市政府批准,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 抢险工程可由市、区政府成立的抢险指挥机构直接确定专业抢险队承接或从建筑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中选定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承接。
第十条 鼓励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进行招标发包。建设工程专业和劳务分包信息应当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专业和劳务分包发包活动应当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专业和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15日内,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分包合同送市、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应当实行资格后审制度,但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制度,其中大型公共工程的招标人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预选承包商制度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二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施工公开招标工程,招标人不得采用集中组织答疑、集中组织现场踏勘等方式在接收投标文件前收集投标人的信息。
第十三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施工招标工程,当资格条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5名且不超过12名时,取全部资格条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当资格条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2名时,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确定正式投标人:
(一)取全部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二)从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所有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2名为正式投标人;
(三)招标人根据对投标人的业主综合评价(不高于20%)和建筑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不低于80%)择优确定不少于12名满足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
一个项目的二个或二个以上标段同时招标的,招标人应明确划分标段,针对具体标段制定确定正式投标人的办法。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事先明确正式投标人的确定方式。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取正式投标人的,应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见证下进行。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施工招标项目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
除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实施预选承包商制度的招标项目外,投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专职安全人员培训考核资格、工程业绩五个方面。除按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工程业绩要求外,招标人不得设置工程业绩要求。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具备在广州地区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是指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低一级资质能承接的工程;对于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已是最低资质等级的,不得设置业绩要求。
对于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工程,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可设置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级别方能承接的工程业绩,并可在工程业绩要求中设置必要的功能或规模或金额的技术经济指标要求,有关技术经济指标要求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本身技术经济指标的三分之二。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要求招标人就技术经济指标设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组织专家论证。
国务院、有关部委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通过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公示资格审查结果,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公开招标项目在确定正式投标人前公示,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公开招标项目在公示中标候选人同时公示。
第十六条 禁止以下列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提高资质等级、缩小资质类别范围、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它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二)在资格合格条件中提出除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外的其他人员要求,或对项目负责人提出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资格以外要求,对专职安全人员提出培训考核资格以外要求的;
(三)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
(四)不允许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集团公司、总公司及其下属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同时参加投标的;
(五)将不同类型的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的;
(六)在资格预审阶段要求总承包投标人确定分包企业的;
(七)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设立其他资格条件的;
(八)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情形。
第四章 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按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编制或者经备案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别送市、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并预先告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如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
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不可含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本办法所称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废标以及不合格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
第十九条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至截止投标报名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投标不再设报名环节,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在投标截止10日前停止,招标人在投标截止7日前停止答疑和修改招标文件,逾期答疑的投标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国家对发布招标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超过50%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及有关规定、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工程量。
第二十一条 施工招标工程应设置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可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招标人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应具备不少于2名在本企业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施工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时公布。公布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税金和规费,以及相关说明等。
第二十二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规定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中标企业的经济标投标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向市、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当在投标截止10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招标控制价,并在投标截止7日前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投标人对招标人重新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仍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5日前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意见,经核查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及时调整和重新发布招标控制价,投标截止日期顺延。
第二十四条 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在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动情况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调整原则为:当某一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合同基准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价格的10%时,由承包方承担涨幅10%的部分,超出10%的部分由发包方补偿给承包方;当某一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价格下落幅度超过10%时,超出10%的部分由承包方退还给发包方。
前款所称价格上涨幅度、价格下落幅度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计算;价格调整基数为相应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投标报价;价款的补偿或退还可在施工期间或竣工结算时计取,具体由发包方、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禁止招标人以指定价格等形式限制投标人自主报价。
招标人原则上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业分包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的暂定金额,因实际需要必须设置的,在中标后暂定金额达到法定招标规模的部分应当招标。暂定金额不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在施工总承包招标中指定分包工程,不得干预总承包商的合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七条 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或者以事先公开征集的方式提出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分包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厂家以及质量等级,并且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按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器具。鼓励使用循环经济产品。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应急工程的招标活动,招标人可选择采用简易招标程序:
(一)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
(二)采用施工图包干招标,与中标人签订总价合同;
(三)将零星工程采用批量招标方式进行一次性集中招标。
第五章 评标方法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货物招标采用平均值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性价比法或综合评估法。
技术简单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平均值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技术复杂或者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性价比法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一)平均值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接近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下浮一定的百分比〔0%3%〕;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细微偏差所折算价格的总价;
(三)经评审的性价比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性价比最高。性价比为投标人综合得分与投标人投标报价之比;
(四)综合评估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用户需求和技术要求,结合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置商务标、技术标的分值权重。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方案优先法或方案诚信法。
(一)综合评估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招标人应着重体现对项目总监和项目管理班子的择优,可以采用项目总监和项目管理班子书面和口头答辩相结合的方式;
(二)方案优先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并且方案排名最前;
(三)方案诚信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招标人应综合体现对项目总监和项目管理班子的择优以及综合诚信评价。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平均值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商务综合诚信法、信价比法。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可选用综合评估法,其他建设工程应采用除综合评估法外的其余评标办法。
(一)综合评估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技术要求和施工难度,结合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置商务标、技术标、综合诚信评价得分的分值权重;
(二)平均值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接近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下浮一定的百分比〔0%3%〕;
(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细微偏差所折算价格的总价;
(四)商务综合诚信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综合评审得分由商务报价得分和投标人的综合诚信评价得分两部分组成。综合诚信评价得分由最新公示的在穗建筑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得分折算。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置商务报价得分和综合诚信评价得分的分值权重;
(五)信价比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综合诚信评价得分居前列,并且信价比最高。信价比为综合诚信评价得分与投标人投标报价之比。
第三十二条 施工招标中评标专家对经济标评审应当体现合理低价优先、遏止恶性价格竞争、预防过低价中标的原则,对技术标评审应当体现对投标人综合择优、促进技术进步和发展建筑循环经济的原则。
技术标评分细则应体现投标人把握工程技术特点、难点的能力,解决施工技术难点的能力,以及深化或者优化施工图设计的能力。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以结合不同类别招标工程的特点,制定和推荐使用各类工程的技术标编制要点和技术标评分细则。
评分细则中对得分的同一要素不得重复计分。
货物、施工和监理招标的具体评标定标方法及评分细则由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规定。
第六章 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三条 本市辖区内市、区财政性投资超过50%的施工项目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作串通投标处理,并提请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依法做出处罚: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2处以上错漏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接近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企业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九)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十)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十一)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在投标有效期内发现前款所列情形,经法定程序认定投标人有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两人以上(含两人)认为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细微偏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均需考虑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缺乏竞争性,或者认为投标人涉嫌故意拉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或者按招标文件评标将严重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性,评标委员会可不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第三十七条 对于招标失败后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规定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曾在本工程招标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参与围标串标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工程投标或者承接工程。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当通过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公示中标候选人情况和评标过程中的废标情况。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中标候选人情况应当包括中标候选人的名称、名次、投标价及投标修正价、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招标人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还应包括经济标和技术标得分。
评标过程中的废标情况应当包括被认定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名称、不合格事实及认定不合格所依据的评标标准。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经评标委员会调整后的中标价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财政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送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信用和标后管理
第四十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以组织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招标人和其他市场主体按照自身的管理目标,建立各自的管理评价或履约评价制度,对投标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工程变更的管理水平、履约能力、投标签约过程中诚信状况、市场占有率、在穗纳税情况、在穗承接工程获奖情况、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建设工程新技术(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与绿色环保技术)应用等情况,通过综合评分或排名的方式实施评价。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各管理评价和履约评价,形成统一的综合诚信评价,定期发布在穗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榜。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可委托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具体实施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工作。
第四十二条 施工招标的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不高于合同价的10%,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除外。中标人提交的履约担保必须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
第四十三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对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评标专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信息系统,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对不良行为记录达到警示程度的投标人限制其投标资格。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经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并依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对投标人及相关企业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六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列不良行为情形的,应当依照程序形成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一)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导致发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行为;
(三)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不正当竞争、侵害交易对方权益等行为;
(四)不履行招标投标承诺、拖欠工程款、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使用童工等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记录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推荐和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更换建造师(项目总监),降低施工设施配备标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班子主要成员和机械设备配置情况表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必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落实到位。投标人未按投标文件履行承诺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对中标人作不良行为记录。
中标人自被确定中标之日起至工程取得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前,有以下情形之一,需更换建造师(项目总监)的,应经招标人同意。更换人员必须为本企业职工,其执业资格、技术职称、工程经验、经营和技术水平应与被更换人员相当或优于被更换人员。
(一)死亡;
(二)因长期疾病、长期出国、长期学习、职务变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企业不能履行职责;
(三)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
(四)因犯罪或涉嫌犯罪被羁押或判刑;
(五)因失误或过错造成严重损失,招标人按照合同责令更换的;
(六)其他法定的原因。
属于前款第(二)、(三)、(四)项情形经批准被更换的建造师(项目总监),按有关规定处理;投标人应当在所列情形消失后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管辖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报告。符合前款第(五)项情形经批准被更换的建造师(项目总监),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由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在企业档案和人员档案中记录。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自行发包专业分包工程的,应当明确一个总承包企业并向其支付总承包管理费,由总承包企业对整个工程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接受总承包企业的管理,专业工程进度款经总承包企业确认后由招标人拨付给专业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对专业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的权利、义务应当在施工总承包合同及专业承包合同中明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加以制止或者要求整改,整改期间可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接到对招标投标有效投诉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加以及时制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无法挽回损失的;
(五)有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公开、择优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条 对正在接受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调查并被初步认定为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投标的投标申请人,招标人应当不接受其参加投标。
第五十一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评标专家库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对其评标能力、评标表现、廉洁公正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应当取消资格。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设立评标专家顾问委员会,其成员可在评标专家库中筛选部分专业技术水平突出、信誉好、经验丰富的权威专家组成,负责对评标项目进行抽查,参与评标专家的考核和监督,协助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建立评标工作质量的反馈制度。对于被投诉为不合格的评标专家,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或者书面警告;对于3次被投诉为不合格的评标专家,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将其清除出评标专家库,并作不良记录予以公开。
  第五十三条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或者审核企业及造价专业人员不得抬高或者压低招标控制价,招标人不得授意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或者造价咨询专业人员抬高或者压低招标控制价。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的监管,可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应当作为对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咨询专业人员考核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实行财政资金投资项目招标工程的造价变更备案、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制度。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制定招标工程的造价变更、结算监督办法。
第五十五条 招标工程估价、工程预算、投标报价、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制,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所在企业公章后方可对外提交。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所在企业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合理性负责。
第五十六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工程检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防止因过低价中标可能产生的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及挪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降低施工安全防护水平、不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签证等现象。
第五十七条 建立重大工程项目的联网监控制度。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将每项重大工程项目的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预算造价、中标企业、中标价格、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方面信息,实时输入电子信息数据库。招标人应定期将每项重大工程的工程进度、设计变更、累计投资、工程结算等方面信息,实时输入电子信息数据库。
招标投标工程信息数据库中有关信息应定期报项目审批部门,以便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协调、监督检查和投资管理。
第五十八条 建立由监察、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组成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招标投标重大案件或者投诉的查处。
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对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影响重大的投诉案件进行协调处理。
第五十九条 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招标投标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式的改革创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择优”的原则,由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提出改革创新方案,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先行试点。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所称“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工程保险等和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所称“与工程密切相关的货物”,是指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设备、材料,具体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的各类设备设施、建设工程的生产性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各种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所称“复杂和大型工程项目”,是指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工程项目,具体规模标准由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市以往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从化市、增城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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