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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州制定法祖父母探视权制度研究

发布日期:2012-04-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法律适用》2010年第6期
【关键词】美国州制定法;祖父母探视权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在美国法体系中,各州在不违背联邦宪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享有婚姻家庭关系之独立立法权,各州均有权自行规定探视权之主体范围。由于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只原则上规定了父母的探视权,并未明确赋予或限制除父母之外的其他子女利益相关者的探视权,各州在是否赋予祖父母探视权及赋予祖父母探视权的具体条件和进程上存在差异。{1}但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在《州际儿童探视法》(Interstate Child Visitation Act,1995)及《探视权执行法案》(The Visitation Rights Enforcement Act, 1998)等的推动下,美国有49个州(华盛顿州之外)基于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和家庭结构变迁的现实需要,{2}先后以制定法形式确立了祖父母的探视权主体地位,对祖父母探视权之取得、行使与终止和判断祖父母探视权是否有助于增进未成年子女利益之标准等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一、祖父母取得探视权之主要法定情形

  根据美国各州制定法的规定,祖父母取得探视权的主要法定情形包括: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或失踪;父母离异或分居;父母虐待、遗弃子女或丧失行为能力;子女被继父母、祖父母一方或其他人收养;非婚生子女;祖父母与子女共同生活达一定期间的事实等。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或失踪

  美国49个赋予祖父母探视权的州中,有31个州的州制定法规定了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情形下祖父母的探视权。其中的30个州规定,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赋予祖父母探视权符合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应当赋予祖父母探视权(阿拉斯加州对此情形设定了父母双亡的条件)。堪萨斯、明尼苏达、肯塔基、路易斯安那等少数州规定,父母一方死亡的,只有死亡一方之父母享有探视权。加利福尼亚州、伊利诺伊州、田纳西州、犹他州规定了父母一方(或双方)失踪情形下祖父母的探视权。

  (二)父母离异、分居或提起解除婚姻之诉

  在31个将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作为祖父母取得探视权之法定情形的州中,除堪萨斯等9个州之外,{3}其他22个州均将父母离异或分居作为祖父母取得探视权的法定情形。乔治亚州虽未将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规定为祖父母探视权取得之法定情形,但却规定了父母离异或分居时祖父母的探视权。{4}此外,阿拉巴马、印第安纳、密苏里及新罕布什尔等四个州只规定了父母离异情形下的祖父母探视权;密西根、明尼苏达、内布拉斯加、新罕布什尔、俄亥俄、俄克拉荷马等6个州规定了婚姻解除之诉情形下的祖父母探视权。

  (三)父母虐待、遗弃子女或丧失行为能力

  根据美国部分州制定法的规定,父母不尽父母职责或有伤害子女之行为或可能(如虐待或遗弃子女,骚扰子女或有对子女的其他犯罪行为),赋予祖父母探视权可以避免或减少该伤害或伤害之可能的,应当赋予祖父母探视权。{5}父母一方(或双方)因虐待或遗弃子女、品行不端、犯罪行为、将子女寄养给第三人或子女由第三人监护等原因而被终止亲权的,祖父母取得探视权。父母完全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履行或不能充分履行父母职责的,可依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赋予祖父母探视权。{6}

  (四)子女被继父母、祖父母一方或他人收养

  美国大部分州制定法将子女被继父母收养作为赋予祖父母探视权的法定情形之一。子女在被继父母收养之前,祖父母已经享有探视权的,该探视权不因子女被继父母收养而终止;子女被祖父母一方收养的,未收养该子女的祖父母一方享有探视权。子女被其他人收养的,祖父母是否享有探视权或原已享有的探视权是否终止,各州规定不一。在已经赋予祖父母探视权的49个州中,13个州规定祖父母的探视权因子女被收养(包括被继父母收养)而终止,{7}其他州规定祖父母的探视权不因子女被收养而自动终止,需根据其他影响子女利益的诸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五)非婚生子女

  美国共有12个州规定了祖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探视权,但各州对祖父母取得非婚生子女探视权的条件规定不尽相同。亚利桑那、阿肯色、佛罗里达等州规定,符合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祖父母对非婚生子女享有探视权。马萨诸塞州和内布拉斯加州规定,祖父母已经与非婚生子女建立抚养关系或亲权关系的,可取得探视权。新罕布什尔州规定,祖父母对已经确定身份的非婚生子女享有探视权。

  (六)祖父母与子女共同生活达一定期间的事实

  新墨西哥州规定,年满6周岁的子女,需与祖父母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6周岁的,与祖父母共同生活3个月以上);{8}宾夕法尼亚州要求子女与祖父母共同生活1年以上,{9}德克萨斯州要求祖父母在申请探视权之前的最近24个月内至少与子女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10}怀俄明州规定,祖父母在申请探视权诉讼之前的最近18个月中看护子女6个月以上的,可取得探视权。{11}

  二、祖父母探视权与未成年子女利益

  在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立法问题上,195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提出了“儿童利益为首要考量”的国际性指导原则。此后,1979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公约》和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均作出了“儿童利益最大原则”的倡导性规定。探视权制度设置的首要甚至唯一考量是未成年子女利益,探视权主体的扩张或限制自然也不例外。正是基于增进子女利益之考量,美国各州将探视权的主体扩张至与子女有良好关系或实质性关系或共同生活关系的祖父母或对子女福祉有利的祖父母。为确保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在祖父母探视权制度设置中得到贯彻,美国多数州详细列出了法院在依据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赋予祖父母探视权时需要考虑的各主要因素。

  (一)父母婚姻状况

  美国49个赋予祖父母探视权的州中,约80%的州制定法将父母婚姻状况作为是否赋予祖父母探视权的考量因素之一。父母婚姻状况良好、关系融洽,能够为子女创造健康成长环境的,祖父母的探视权通常会受到更多的限制,以避免正在进行的和睦的核心家庭生活受到祖父母行使探视权之侵扰,除非此种限制有损子女利益。{12}判断父母婚姻状况是否良好的主要因素包括:父母离异或分居,父母处于监护、分居、婚姻解除、子女抚养之诉或亲权诉讼过程中的,非婚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父母双方或一方失去行为能力、被监禁或亲权被终止,继父母子女关系,子女被继父母或由其他血亲收养,子女由第三人监护等。

  (二)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培养,特别是监护的质量和悉心的照料,是决定子女快乐、健康地成长并具有良好适应性的最重要因素。{13}鉴于父母子女关系对子女心理、身体及个性发展的深远影响,美国多数州将其作为是否赋予祖父母探视权的重要考量。德克萨斯州规定,父母虐待子女或不尽父母责任的,祖父母享有探视权;佛蒙特州规定,父母(一方)丧失行为能力或遗弃子女的,赋予祖父母探视权;路易斯安那州规定,父母一方死亡或丧失抚养能力,相应的祖父母取得探视权能够增进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应当赋予该祖父母探视权;蒙大拿州规定,有证据证明父母不尽父母责任的,如虐待、遗弃、犯罪或骚扰或其他伤害子女之行为,应当基于子女利益考量赋予祖父母探视权。密西西比、明尼苏达、新罕布什尔等州规定,父母一方的亲权被终止的,祖父母取得探视权。

  (三)祖父母子女关系

  良好的祖父母子女关系能够更好地满足子女的物质、精神及教育需要,增进子女利益,是祖父母是否应当享有探视权的决定性因素。判断祖父母子女关系好坏的指标包括子女意愿及情感(考虑其年龄与认知能力)、祖父母的意愿、祖父母子女之间的实质联系、祖父母子女共同生活的事实及期间、祖父母申请探视权的诚信程度、祖父母是否有虐待或遗弃子女的记录等。

  三、祖父母探视权与家庭结构变迁

  二十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的家庭结构呈现多样化和小型化的发展趋势:形式单一的家庭结构被打破,核心家庭已不再是社会仿效的理想家庭形式,美国人生活在一个包括独居、不育、离异、单亲、多父母、同居等各种文化构成的、有多样化家庭形式的社会中。{14}其中,家庭变迁对祖父母探视权影响最为明显的是因离异、非婚生育、单身收养等造成的单亲家庭数量的上升。

  (一)单亲父母满足子女需要能力之减损

  双亲抚养能够增强子女的认知能力、交际能力,提升子女的学业成绩和参与意识,增进子女的身心健康,并有助于子女更好地规避高危险或犯罪行为。{15}单亲家庭子女因缺乏双亲抚养的优势,不仅其交际能力、学业成绩及参与意识等会受到影响,且犯罪率、危险行为更高。造成上述后果的原因主要有二:其一,单亲家庭满足子女物质需要之能力的降低。单亲父亲或母亲由于照顾子女的压力(扮演父母双重角色),不得不寻找低收入的临时性工作,缺失工作福利与保障,收入减少,更可能生活在贫困之中。{16}美国人口普查局(the U.S.Census Bureau)提供的数据显示:到2007年底,全美18%的未成年人生活在贫困中,女性单亲家庭的儿童生活贫困的比率高达43%。{17}其二,单亲家庭满足子女情感需要之能力的下降。单身父母承受着工作、情感、生活及照护子女的多重压力,成为时间上的“贫困者”(time-poorer),往往会减少与子女交流的时间,交流的质量也会降低。在美国纽瓦克市,非婚生子女的辍学率是正常家庭子女的3倍;70%的长期在押犯中,非婚生子女所犯罪行往往是最严重的刑事犯罪。{18}单亲家庭儿童的安全保障亦存在更多问题,有更高比重的儿童被报案在身体、性、言辞、情感方面受到伤害、忽视、被遗弃甚至死亡。{19}

  (二)祖父母探视权的功能替代作用

  单亲家庭的增加使得祖父母成为部分家庭未成年子女的主要照护者。据美国人口普查局统计,美国约250万名祖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主要照护者,约400万未成年子女与祖父母共同生活。{20}基于祖父母在单亲家庭子女成长过程中的重要功能替代作用,美国约80%的州遵循探视权主体设置的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将父母离异或分居、非婚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等作为赋予祖父母探视权的主要依据之一。这是因为:其一,祖父母探视权有助于弥补子女的情感需要。离异、分居、非婚生子女、收养、继父母子女关系等家庭类型的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削弱了家庭满足子女情感需要的功能。基于祖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或姻亲关系及其彼此亲近、经常性的有益接触或实质性共同生活关系而赋予祖父母探视权有助于弥补不完整家庭满足子女情感需要之欠缺,增进子女利益。其二,祖父母探视权有助于改善子女的经济状况。家庭残缺或破裂给家庭成员带来精神痛苦和舆论及时间压力,影响单亲父母的劳动效率,降低了家庭收入,削弱了其满足子女物质需要的能力。在此背景下,赋予祖父母探视权能够促进祖父母与子女的沟通,增强祖父母对子女生活状况的了解,增进祖父母对子女的爱心与责任,使其在自愿的前提下主动分担子女的部分物质需要,改善子女的生活与学习条件。

  四、美国州制定法祖父母探视权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21}该探视权主体仅限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排除了祖父母的探视权。这一规定既有违探视权主体设置应当遵循的未成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和立法的一致性原则,也不符合我国的家文化传承及我国家庭结构和家庭功能的现实状况,受到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质疑。弘扬我国家文化注重亲情的优良传统,正视当下我国家庭结构和家庭功能的现实,尤其是祖父母在未成年子女照护中的重要作用,借鉴美国州制定法祖父母探视权设置所遵循的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祖父母探视权制度规范,无疑是必要和有益的。

  (一)祖父母探视权符合我国的家文化传承

  注重亲情、伦理与孝道的家文化是中国文化有别于西方文化的最显著特征之一,也是中国家文化的优秀传承,值得继承和弘扬。在中国文化中,家庭不仅是一个保障的机制,也是一个制度范畴;不仅是生产和生活的中心,也是精神寄托和情感依附,是精神的家、物质的家和肉体之家的三体合一。《礼记·婚义》将婚姻定义为:“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22}强调的就是婚姻在构建上下左右关系,维护家庭与家族利益以及人口繁衍中的重要性。在我国,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祖父母承担子女照护义务更加普遍,祖父母子女之间的互动更加频繁,关系更加密切。因此,赋予祖父母探视权符合中国的家文化传承和未成年子女利益,也有助于培养未成年子女尊老、敬老的优良品质和责任心,有益于未成年子女健全人格的发展。

  (二)祖父母探视权符合我国家庭功能的现状

  家庭保障是我国数千年来最为稳定的保障机制,家庭教育是未成年子女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传统家庭不仅是家庭成员生产活动的组织者,而且是家庭成员生、老、病、死和灾害救济保障的提供者。今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和家庭保障的社会化,家庭的功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仍不健全,幼儿抚育和教育体系仍不发达,养老育幼依然是我国家庭的重要功能。加之近年来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广大农村出现相当数量的隔代家庭,祖父母承担照护未成年子女的主要义务是农村的普遍现象。{23}在城市,子女在入小学之前,祖父母帮助照看的亦不在少数。即便是进入大学学习的已成年子女(已年满18周岁),祖父母帮助支付大学生活费和学费的现象也普遍存在。{24}我国家庭功能的现实表明,祖父母在子女成长与教育过程中的作用不能也不应当被忽视。赋予祖父母探视权是当下我国,尤其是农村地区子女看护与子女教育的现实需要。

  (三)祖父母探视权符合我国家庭结构变迁的趋势

  近30年来,我国的家庭结构呈现小型化和多样化趋势。户均人口由1982年的4.41降至2002年的3.46和 2007年的3.17,25年中我国的户均人口数减少了1.24人。{25}核心家庭已成为中国的主流家庭模式,但是1人户和2人户呈现持续增长势头,1人户、2人户和3人户的比例从乡村到镇到城市呈逐步升高的态势,而4人以上家庭则相反。除核心家庭外,其他非核心小家庭式样,如空巢家庭、丁克家庭、单身家庭、单亲家庭等,正在构成我国城乡家庭结构的重要类型。{26}在此家庭结构多元化与小型化的背景下,赋予祖父母探视权有助于减缓家庭结构变迁(尤其是离异、分居、单亲家庭)对未成年子女的不利影响,发挥祖父母的功能替代作用,增进未成年子女的物质和精神利益。

  (四)祖父母探视权符合立法的一致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27}《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将祖父母、外祖父母规定为第二顺位继承人。{28}无论是我国的《婚姻法》还是《继承法》均明确规定了祖父母子女之间在法定情形下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中国家文化传承和当下中国的国情。{29}但令人困惑的是,《婚姻法》第38条却将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及享有法定继承权的祖父母排除在探视权主体之外,无疑违背了立法的一致性原则,会影响相关立法的法律适用和调整效果。因为,相互负有抚养或赡养权利义务关系的祖父母子女之间的实质性联系与互动不仅是必要和有益的,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在此情形下,剥夺祖父母的探视权势必影响抚养和赡养义务的履行,损及相关各方的利益。

  由上,吸取美国州制定法祖父母探视权制度的有益经验,将探视权主体扩张至祖父母,符合我国的家文化传承、家庭功能的现状和立法的一致性原则,亦符合探视权主体设置应当遵循的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在祖父母探视权取得的裁量标准上,考虑到我国的家文化传承和社会现实,我国对祖父母探视权的限制应当采用更加宽松的标准,即只要有利于增进未成年子女利益,不会对父母子女关系产生实质性损害的,祖父母应当享有探视权。




【作者简介】
熊金才,单位为汕头大学。


【参考文献】
{1}本文所称祖父母,是指爷爷、奶奶及外公、外婆;父母,是指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子女,与祖父母连用时,是指(外)孙子女,如“祖父母子女关系”所指的是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死亡或生存一方之父母,是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2}探视权主体规定的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the principle of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是指:第一,当未成年子女利益与探视权其他主体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未成年子女利益为优先考量;第二,当对探视权主体的不同规定会给未成年子女利益带来不同影响时,应当坚持增进未成年子女利益之原则。
{3}这9个州是:堪萨斯州、缅因州、密西西比州、内布拉斯加州、罗德岛、德克萨斯州、佛蒙特州、西弗吉尼亚州、威斯康辛州。
{4}See Georgia Statutes.Title 19, Chapter 9, Section 3.
{5}See Montana Statute 40 -9-102; Oklahoma Statutes.Title 43, Section 109.4; Texas Statutes153.432-434.
{6}See Texas Statutes 153.432-434; Utah Code 30-5-2; Vermont Statutes,Title 15, Chapter 18.
{7}See Alabama Statutes. Section 30-3-4.1 ;Arkansas Statutes.Title 9, Family Law, Subtitle 2;Delaware Statutes.Title 10, Chapter 9, Subchapter III, Section 1031.7; HRS § 571 -46.3 (Supp.2003) ;Maine statutes.Title 19-A, Chapter 59; Maryland Statute.Section 9.102; Nebraska Statute 43-1802; NewHampshire Revised Statutes.Section 461 -A:13 ; Oregon Statutes 109.119 ; Rhode Island General Laws15-5-24.3;South Carolina Children's Code,Section 63-3-530A-33;Utah Code 30-5-2;Code of Vir-ginia,Title 20,124.1 and 124.2.
{8}See New Mexico Statutes 40-9-2.
{9}See Pennsylvania Statutes.Title 23,Part VI,Chapter 53,Subchapter A,Section 5311.
{10}See Texas Statutes 153.432-434.
{11}See Wyoming Statutes 20-7-101 and 102.
{12}俄克拉荷马州制定法规定:核心家庭关系和睦且父母双方均反对祖父母探视权的,不得赋予祖父母探视权。See Oklahoma statutes.Title 43, Section 109.4;福罗里达州法院在Beagle v.Beagle一案中,基于被告和谐的家庭关系,驳回了原告(祖父母)的探视权申请。该州法院在Von Eiff v.Azicri一案的裁定中指出,虽父母一方死亡,但生存一方已经重新组建了和睦的新家庭,因此有拒绝祖父母探视子女的权利。See Florida Grandparents, Rights of Visitation, //grandparents.about.com/od/-in_Flor ida.htm, 2009年7月23日访问。
{13}Hawaii Court Finding 1386(ⅩⅣ).
{14}[美]阿尔温·托夫勒:《第三次浪潮》,三联书店出版社1983年版,第273-291页。
{15}See D.A.Dawson,Family Structure and Children's Health and Well-being,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 ,1991(53) , p.573-584.
{16}See Christine Todd,Social Stigma Makes Parenting alone that much Harder,The NewZealand Herald,Aug 14,2008.
{17}U.S.Census B Income, Poverty, and Health Insurance Coverage in the United States: 2007,bttp://www.census.gov, 2010年2月7日访问。
{18}What Happens When Men Abandon Their Children, National Post (Canada, Section:Issuesand Ideas ; Pg.A17), Aug 11.2007.
{19}Facts You Should Know about Violence against Children, //www.loveour childrenusa.org,2010年3月21日访问。
{20}Rolanda Pyle.Providing Critical Tools Grandparents Raising Grandchildren, www.naswnyc.org/g5.html,2009年8月1日访问。
{2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38条。
{22}参见《礼记·婚义》。
{23}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08年底,中国农民工总量2.2542亿。其中,外出打工的农民工1.4亿,占整个农民工总量的62.3%;在乡镇以内,称为本地务工的农民工数量是8500万人,占整个农民工总量的37.7%。资料来源:“我国启动对2.2亿农民工调查监测系统”,载《21世纪经济报》2009年6月10日。
{24}根据樊丽君等对北京、青岛、西安和合肥四个城市3429名大学生的调查,10.4%的大学生的生活费和学费来自祖父母。参见樊丽君、蒋璐明、高磊:“在校大学生生活与教育费的来源调查报告”,载《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2009年年会论文集》2009年8月13日,第184页。
{25}“家庭小型化趋势下小户型产品未来需求量大”,载//news.dichan.sina.com. cn,2009年10月20日访问。
{26}唐灿:“我国城乡社会家庭结构与功能的变迁”,载《浙江学刊》2005年第2期。
{2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8条(2001年4月28日修正)。
{28}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1985年10月1日起实施)。
{29}人口的老龄化趋势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之现实决定社会力量尚不足以承担对老年人的赡养;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社会福利院等机构也无足够能力完全承担起抚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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