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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税费的计算方法

发布日期:2012-04-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以2003年6月2日实际成交总额为30万元,昨日交易以40万元卖出为例。

  不到两年的情况———

  1、房屋出售人缴纳需缴纳的税:由于是购买普通住房不足两年,按照新政需要缴纳的税费如下:

  营业税为售房收入全额缴纳(成交金额的5%):40万元×5%=2万元;

  教育附加(营业税的3%):2万元×3%=0.06万元;

  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的1%):2万元×1%=0.02万元;

  副食品价格调控基金(成交金额的0.1%):40万元×0.1%=0.04万元;

  城市建设维护税(营业税的7%):2万元×7%=0.14万元;

  印花税(成交金额的0.05%):40万元×0.05%=0.02万元;

  以上税费共计2.28万元。2、房屋承受方(买房人)需要缴纳的税有:契税:普通住宅为成交价的1.5%,即40万元×1.5%=0.6万元;

  非普通住宅为成交价的3%,即40万元×3%=1.2万元;

  印花税:成交金额的0.05%,即40万元×0.05%=0.02万元;

  另外还需要缴纳5元的权利许可证照费;

  以上税费共计1.8205万元。

  超过两年的情况———

  按照上例价格,如果符合成都普通住房条件的,在今日以后卖出,因已超过两年,营业税以及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建设维护税都予以全免,副食品价格调控基金和印花税必须全额缴纳。

  对于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两年),按照以上税率算下来,出售人需要缴纳各种税费2.28万元;对于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两年),要按照售房收入与购房价的差额缴税,按照上例方法可以算出出售人需要缴纳各种税费0.6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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