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意思
发布日期:2012-04-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该条规定中明示了两项不立案制度中的内容:一是不立案的条件: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控告人的相关权利:包括有权知悉不立案的原因,对不立案决定申请复议的权利。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中还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案件的具体监督办法,这就涉及到不立案制度中的第三个内容:不立案的法律监督权。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容共同构成不立案制度的完整体系。
相关法律问题
- 欠交通银行信用卡五千五个月未还,银行说要交我的资料到公安机关立案 3个回答0
- 欠交通银行信用卡五千五个月未还,银行说要交我的资料到公安机关立案 3个回答20
- 公安机关立案期限是多少 5个回答0
- 要求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做出不予立案的错误决定 6个回答25
- 网游物品被盗未遂 可否请公安机关立案?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意思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
- 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意思
- 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意思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节选、医疗事故罪)
- 公安部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
-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
相关法律知识